七是有的民族分散在互不相连的各省,各有自己一定的聚居区,在语言、文化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较大差别,长期以来被其他民族用同一名称相称,他们自己也始终认同是一族。如西南各省的苗人等。
八是有些民族内部对于该族是单一民族还是属于别的民族的一部分,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如东北的达斡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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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况,通过利用文献史料、传说、谱牒、语言和其他各种有关资料,通过历史学、民族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文化学、宗教学等多学科的分析研究,本阶段除已公认的蒙古、回、藏、维吾尔、苗、瑶、彝、朝鲜、满等9个民族外,又确认了壮、布依、侗、白、哈萨克、哈尼、傣、黎、傈僳、佤、高山、东乡、纳西、拉祜、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等29个民族,共计38个少数民族。
第二阶段:从1954年到1964年。
在前一阶段取得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民族识别工作引向深入,主要是对少数民族的支系进行归并,重点是突破西南和中南省份,特别是云南省。云南省少数民族成分之多居全国之首,而少数民族中支系的繁杂为国内绝无仅有,其中工作量最大的是对彝族和壮族支系的归并。
最终,本阶段从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所剩的183个族体名称中,新确定了15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京、独龙、赫哲、门巴、毛难,并将普查中自报的74个族体分别归并到53个少数民族中。
第三阶段:1965年到1982年。
特殊时间,民族识别工作受到影响,本阶段仅于1965年确认了西藏珞瑜地区的珞巴族,1979年确认了云南攸乐山区的基诺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识别工作有所恢复,一些地方建立了民族识别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继续进行各地未了的识别工作。截止1982年7月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共确认了55个法定的少数民族,再加上人口最多的汉族,最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56个民族。
第四阶段:1982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
这一阶段,民族识别工作除继续为一小部分族体的认定进行调查研究外,主要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分作恢复、更改和对某些族体进行归并工作。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要求恢复、更改民族成分的人达500万之多,涉及辽宁、河北、湖南、湖北、贵州、四川、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经过十几年的不懈努力,这一阶段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比如贵州,对于后来需要识别的23个族体,经数年的反复调查和论证,最后认定为汉族的3个,其余20个则分别归并于9个少数民族;鄂西地区的140多万人,恢复、更改为土家族;苦聪人归入拉祜族;河北承德和辽宁的一些人恢复为满族。
此外,1985年“崩龙族”改称“德昂族”,1986年“毛难族”改称“毛南族”。据统计,截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共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人数在1200万以上。至此,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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