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工智能在行政领域的应用及其风险规制(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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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智能化行政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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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人工智能+行政”这种新模式运用到行政领域中大有裨益 , 但是由于智能系统的设计开发者并非公权力主体 , 多少有些私主体干涉行政活动之嫌 。 然而 , 公权力有着诸多不可让渡的法律属性 , 因此 , 人工智能不能过度替代公权力主体 , 直接作出行政决定、行政裁决等应给予适当的规制 。
人工智能虽然在数据储存、搜索分类等方面超越人类个体的能力 , 但应明确在部分行政领域中 , 人工智能技术不宜应用 , 如行政执法环节 。 因而 , 执法人员不仅要提升自身依法行政素养 , 在人工智能不能为、不适为的执法环节 , 依法行政 。 而且 , 在一些智能化行政有较高的人机交互要求的领域 , 还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人工智能系统操作的相关知识 , 使得人工智能辅助行政治理能得到更好的运用 。 其次 , 人工智能作为行政辅助手段 , 其自身不能承担责任 , 所以引入智能系统的行政机关仍需要对行政行为负责 。 特别是当人工智能作出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带来不利影响时 , 行政机关应就智能系统的运作过程、运作结果做出解释说明 , 否则 , 说明理由欠缺可能导致相应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
结语
在人工智能方兴未艾的时代背景下 , 鼓励探索“人工智能+行政”的同时 , 也需要适度地“泼泼冷水” 。 我们必须客观意识到智能化的弊病 , 人工智能目前尚处于不成熟阶段 , 要谨慎推广应用 。 当然 , 不可否认的是 ,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 未来人工智能在行政领域的应用必大有可为 。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浅析人工智能在行政领域的应用及其风险规制】作者:许一云(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星星(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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