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辱骂老板,宿迁一员工被起诉
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 , 微信、抖音等平台为大家的交流沟通提供了便利 , 但是这些平台绝不能成为“是非场” 。 近日 , 泗洪法院孙园法庭驻庭调解室就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纠纷 。
【朋友圈辱骂老板,宿迁一员工被起诉】案情回顾:原告经营一家服装加工厂 , 被告在原告经营的服装厂内从事车工 。 工作中 , 双方因被告所做服装质量及原告应发被告工资数额发生了争执 。 经协商 , 原告扣除部分款项后发放了被告一千多元工资款 。 后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辱骂原告的不当言论 。 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致使工厂里的职工经常在背地里议论原告 , 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 , 给其精神造成了损害 。 故起诉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
案件受理后 , 孙园法庭及时将案件移交驻庭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 。 调解员主动联系原、被告 , 分别通知双方到法庭了解争议情况及双方意见 , 并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工作 , 建议双方平心静气解决纠纷 , 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 在多次电话及面谈后 ,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 被告同意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道歉 , 并出具检讨书 , 原告放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 致此双方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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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五章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 ,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 。 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事应冷静 , 言行须得当 , 妥善处理纠纷 , 切莫因一时之快 , 最终损人不利己 。 (孙园法庭泗洪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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