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文明条例解读丨@许昌人 生活垃圾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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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 遵守下列规定:

(四)自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 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相关解读 
《许昌(许昌新闻网)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了公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保持环境卫生方面的义务 , 要自觉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 并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
目前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正在分步推进 。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 可回收物 , 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 。 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织物类、包装垃圾、大宗垃圾等 。 厨余垃圾 , 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 主要包括:水果蔬菜类、食物类、茶叶渣、草类、枯花类等 。 有害垃圾 , 指含有害物质 , 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垃圾 。 主要包括:电池类、含水银类、化学物品类、灯泡灯管类等 。 其他垃圾 , 除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总称 。 主要包括:受污染且无法再生、不可回收、难以自然降解的纸张、玻璃、塑料袋、骨骼、一次性餐具、动物排泄物等 。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尚未启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 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 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
 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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