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所谓“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怎么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 , 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请教猫眼法律专业和不专业人士 , 所谓“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怎么界定?案例:某市某销售企业准备开业 , 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发布了一个喷画广告 , 画面不到半个女人(?只有两条长腿 , 看不见身体和脸面) , 手拿内内作穿着状 , 旁边打上广告用语——全裸等你 。 工商局接到投诉 , 对此立案调查 , 说是涉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当事人不服 。 请问“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标准是什么?对于此类行为 , 如何明确界定?人大常委会有说法吗?最高法怎么解释?找也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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