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药品网络销售再次征求意见 网售处方药有条件放开( 四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行刑衔接】 药品网络销售者、第三方平台违反电子商务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从事销售活动或者交易服务 ,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不具备条件从事网络活动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 从事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
(三)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暂停(或者终止)网络销售或者网络交易服务的 。
第四十条【未备案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 , 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违反信息报告义务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 , 未按要求展示或者发布相关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未出具销售凭证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未出具销售凭证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未按照规定留存电子订单台账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GSP有关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四条【平台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凭证、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从重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 ,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的 , 依法从重处罚 。
第四十六条【监管人员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省局实施细则】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 , 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李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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