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或认定为垄断,值得期待
作者:余明辉近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其中 , 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将“大数据杀熟”——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 , 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 。网络大数据杀熟的概念这两年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 多方都曾呼吁 , 应该对这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时制止 。 遗憾的是 , 到目前为止该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 甚至还有泛滥趋势 。据北京消协2019年初的一项调查显示 , 包括在线旅游在内的一些网络平台是大数据杀熟问题的重灾区之一 。 因涉嫌杀熟而被多次投诉的几家在线旅游网站 , 往往会把“价差”解释为酒店和航班等经营者库存变化带来的价格实时变化——对熟客的“反向歧视”反而被穿上了高大上的科技外衣 。在此背景下 , 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布相关工作指南、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进而可能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经营垄断的行为 , 无疑体现了监管部门整治该现象的决心 。首先 , 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垄断 , 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 ,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 而市场支配地位是指 ,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目前 , 不少有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网络经营者 , 都是在国内电商市场上有较多份额 , 在某些特定的在线服务行业内具有相对优势 , 或是在相关技术、算法上有话语权的 。 如果平台利用这种份额、优势、技术 , 人为设置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区别对待 , 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 长此以往 , 还会影响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 。其次 , 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垄断 , 有紧迫的现实基础 。 自网络大数据杀熟走入公众视野起 , 多部门都曾介入相关问题治理 , 舆论监督和曝光从未停止 , 消费者的质疑、投诉甚至是诉讼也不时出现 。 但目前来看 , 相关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 这大体是因为 , 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 对商品、商家信息的掌握不充分 , 进而存在被侵权后举证维权较难的情况 。同时 , 经营者杀熟成本较低但获益较多 。 即便一些网络经营者的大数据杀熟 , 被坐实认定为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 , 但按照现有的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 , 相关处罚依然有限 。 就算被处罚了 , 一些经营者仍能获得不菲的收益 。如果可以通过制度性措施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垄断 , 不仅在事实认定的程序上相对简单——只要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价格差别对待 , 以及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就有可能被认定垄断违法 。 而且 , 触犯反垄断法后在处罚力度上也会有所提高 , 正在修订的反垄断法拟对相应违法行为和个人的处罚进行大幅上调 。总而言之 , 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垄断 , 无论对市场净化、市场秩序 , 还是消费者权益维护而言 , 都是一个切实可行、及时必要的举措 , 其效果值得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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