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女精神病人与护工“自愿”发生关系怀孕?丈夫:生下来当证据( 三 )



精神疾病种类很多 , 即使同一个类型比如精神分裂症也可以再细分不同类型 , 而且不同的患者严重程度也不一样 , 不是说有“精神分裂症”这样一个诊断 , 就意味着患者完全没有辨认事务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 精神病人也可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方面的法律行为能力 。
对于护工郭某 , 刘佳佳律师认为 , 人的法律行为能力是一个动态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 对于女患者在发生性行为之时是否有性防卫能力 , 司法鉴定机关可能没有办法给出结论 。 如果司法鉴定该患者在案发时不具有性防卫能力或者只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 , 那么护工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 如果鉴定结论女患者有性防卫能力 , 护工郭某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 但无论如何 , 郭某利用其作为护工的便利与患者发生性关系 , 至少违反了护工和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伦理 。
而对于精神病康复医院的法律责任 , 黄文得表示 , 如果护工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那么患者遭受人身损害 , 患者作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直接侵权人护工和医院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
即使护工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 因为精神病患者在医院治病期间与护工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 , 医院没有尽到基本的诊疗义务 , 导致患者丈夫的名誉受损 , 患者丈夫作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医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同时 , 也有律师呼吁社会关注精神障碍患者权利 , 不因为精神病患者身份而完全否定其自主决策的能力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任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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