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 大案纪实:女生伙同男友杀害大款情人( 二 )


根据王莺莺的说法 , 张超在天上人间兼职2个月后 , 学校发现了 , 报告到当地文化部门 , 文化部门出面 , 娱乐城不敢再用兼职学生 , 张超便离开了 。 此时 , 张超男友也来到另一家夜场做经理 , 张超常常在下午下课后跑去陪伴男友 。 一度她提出想再去夜场兼职 , 但男友不同意 。
在一次麻将桌上 , 木鸿章手气不好 , 便打电话叫来张超 , 张超帮他赢了12万元 , 最后木只给她2万元 , 这激起了张的愤恨 。 有消息说 , 两人幽会时木对张有虐待行为 。 另有消息说 , 木曾在张面前炫耀他有一张300多万元的银行卡 。
19日夜 , 张超终于把她的愤恨与欲望发泄出来 。 她叫上男友和他的一个朋友 , 在木的3层别墅里 , 把牙签扎进木的手指甲缝里 , 逼迫他说出银行卡密码 。 达到目的后 , 张超男友说 , 就不要他的命了吧 , 但张超坚持要杀 , 并碎尸装进不同袋子 。 碎尸有两个目的 , 一是表达愤恨 , 二是以为这样就不会被人发现是谁 。
骇人听闻的是 , 张超手持DV , 把残害、分尸木鸿章的过程全程拍摄了下来 。
抛尸后 , 张超等人并没有跑远 , 她拿着木鸿章的银行卡几次取钱共十多万元 , 警方据此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 。 当警察出现在她面前时 , 她似乎很镇定 , 说:“我知道你们来干什么 。 ”
张超 大案纪实:女生伙同男友杀害大款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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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及谢宏犯抢劫罪被判死刑
张超 ,又名杨乐 , 女 , 1988年1月14日出生 , 汉族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 ,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2006年工商管理1班学生 。
谢宏 , 又名谢红 , 男 , 1982年7月18日出生 , 汉族 , 高中文化 , 云南省景谷县人 , 农民 , 住景谷县正兴镇老姚村 。
陈光吕 , 男 , 1985年12月1日出生 , 汉族 , 初中文化 , 云南省宜良县人 , 农民 , 住宜良县南羊镇中乐村乐道组 。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张超于2007年6月与被害人木鸿章在丽江市“天上人间”夜总会相识后 , 被害人木鸿章经常邀约张超陪同吃饭、会友 , 并先后赠送给张超价值2万多元的财物 。 张超将其与木鸿章交往的情况告知其男友上诉人谢宏 , 张超、谢宏即商议采用暴力胁迫劫取木鸿章的财物 。 2007年12月上旬谢宏与张超到昆明约见谢宏的好友陈光吕 , 称丽江人木鸿章有欠他钱 , 准备暴力索要欠款 , 陈光吕当即答应帮忙 。 12月16日陈光吕接到谢宏的电话后 , 乘夜班车于17日凌晨到达丽江 , 谢宏将陈光吕安排住宿于与张超租住的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义和卿云村56号201房 。 12月18、19日 , 谢宏、陈光吕分别在古城区金甲市场、忠义市场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编织袋、棉线手套以及衣服、毛线帽、鞋子、太阳镜等作案工具 , 还购买了无记名“神州行大众卡” 。 12月19日14时许张超用谢宏交给其的号码为“XXXXXXXXXXX”神州行卡发送短信邀约被害人木鸿章古城区祥和街道义和卿云村56号201房约会 。 当日20时许被害人木鸿章如约驾车来到张超与谢宏的出租房附近 , 张超下楼将其木鸿章接到房间 , 就被躲在门后的谢宏、陈光吕用刀胁迫后用绳子将木鸿章的手脚捆住 , 从木鸿章身上搜出身份证、驾驶证及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农业银行借记卡1张、车钥匙等物 , 张超将木鸿章的手机关闭 。 谢宏持刀威逼木鸿章套取农行借记卡密码及卡内金额后 , 由谢宏看守木鸿章 , 张超、陈光吕穿上事先准备衣服、口罩伪装后 , 骑自行车到丽江市福慧路的农行取款机取出2万元返回到出租房 。
按照张超、谢宏策划的步骤 , 谢宏、陈光吕用尼龙绳将木鸿章勒死后 , 将尸体抬进卫生间 , 3人用菜刀、匕首及水果刀等工具将木鸿章的尸体肢解为260多份 , 用事先准备的黑色塑料袋和编织袋包装后 , 搬运到木鸿章的越野车上 , 并在部分塑料袋中加入石块 , 由谢宏驾车共同将尸块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 。 3人返回途经三家村转台时 , 12月20日凌晨3时许 , 张超戴上口罩伪装后再次从农行柜员机上提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 , 上诉人谢宏将车开到黑龙潭公园附近丢弃 。 因找不到出租房钥匙 , 3人会合后便入住康宏酒店 。 谢宏、张超、陈光吕于20日上午让房东开了出租房门后 , 对出租房进行清扫并对赃款进行分配 , 除陈光吕分得的13000元外 , 谢宏、张超分得29000元 。 陈光吕将被害人木鸿章的衣服、电脑等物品装包携带至昆明抛弃 , 谢宏将部分作案工具毁弃 , 于22日再次清扫出租房后 , 携带张超的物品及两人分得的赃款前往昆明 。 2007年12月23日张超在丽江被公安机关抓获 , 12月25日谢宏、陈光吕在昆明被抓获 。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 , 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 于2008年6月4日作出判决 , 认定被告人谢宏犯抢劫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光吕犯抢劫罪 ,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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