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 大案纪实:女生伙同男友杀害大款情人( 三 )


宣判后 , 被告人谢宏、张超、陈光吕均不服提出上诉 。
被告人谢宏上诉称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 , 而不是抢劫罪;被害人木鸿章在本案中有过错 , 对其应从轻处罚 。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 。
被告人张超上诉称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 上诉人张超19日找木鸿章只想索要被强奸后的赔偿款4万元 , 至于木鸿章被勒死及购买碎尸的塑料袋及尼龙绳均不知情;一审指控上诉人张超参与杀人抢劫的证据不足 , 上诉人张超参与到柜员机上取钱 , 但未邀约及参与杀人的行为 , 未转移尸体参与过抛尸;上诉人张超没有参与过杀人、抢劫的行为 , 判处死刑属适用法律不当 , 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上诉人谢宏、张超、陈光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暴力胁迫及杀害被害人木鸿章的手段 , 劫取被害人木鸿章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千多元及价值2万多元的物品 , 均构成抢劫罪 。 且将被害人木鸿章勒死后肢解尸体 , 抛洒于玉龙县护城河内 , 手段极其残忍 , 后果极其严重 , 抢劫数额巨大 , 均应依法从严惩处 。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 , 谢宏为参与犯意策划 , 购买作案工具 , 实施捆绑、杀害、肢解被害人木鸿章的行为、并驾驶车辆抛尸体、清理现场;张超提起犯意 , 发短信诱骗木鸿章到其出租房 , 肢解木鸿章尸体 , 伪装后2次到柜员机提取木鸿章存款 , 清理犯罪现场;陈光吕参与购买作案具、杀害木鸿章、肢解尸体 , 抛尸块 , 伙同张超伪装提取木鸿章存款 , 销毁作案时的衣服及被害人木鸿章衣物 , 3人分工协作 , 共同实施本案抢劫行为 , 均应对全案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 。 鉴于上诉人谢宏、张超、陈光吕所实施手段特别恶劣和残忍 , 犯罪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为惩治犯罪 , 确保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 维护社会秩序 , 根据谢宏、张超、陈光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 ,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并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光吕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
张超 大案纪实:女生伙同男友杀害大款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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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下发后 , 陈光吕已送监狱服刑 。
最高法院改判张超为死缓对谢宏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裁定下发后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充分 。 认为张超虽参与犯罪 , 但是未直接实施杀死被害人的行为 , 其作用小于谢宏 。 认为不排除张超被谢宏利用的可能 。 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 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 对张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 故改判张超“犯抢劫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为“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
谢宏在本案共同犯罪中 , 为参与犯意策划 , 购买作案工具、实施捆绑、杀害、肢解被害人木鸿章的行为、并驾驶车辆抛尸体、清理现场 。 在押期间企图指使张超翻供 , 说明其主观恶性深 , 人身危害大 , 应依法惩处 。 故依法核准谢宏“犯抢劫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死刑裁定 。
2009年4月17日上午 , 谢宏在丽江被执行枪决 。 大家怎么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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