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掌握着家里的经济大权,丈夫刘先生的突然离世,麻烦来了

都说“恋爱是两个人的事情 , 而结婚是两个家庭的事情”这话一点都不假 。 想要维持好婚姻关系 , 不仅仅依靠爱情 , 还需要依靠利益 , 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了 , 婚姻生活才和谐 , 尤其是再婚夫妻 。
家住北京的韩女士 , 再婚后掌握着家里的经济大权 , 夫妻恩爱 , 家庭合睦 。 可谁知 , 丈夫刘先生的突然离世 , 打破了一家人表面的和谐 , 为了半套房子 , 打了四年的官司 。
再婚后掌握着家里的经济大权,丈夫刘先生的突然离世,麻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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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在与韩女士结婚前 , 曾有两任妻子 , 第一任妻子和刘先生生育了两个儿子 , 分别是长子刘峰(化名)和次子刘伟(化名)第一任妻子去世后 , 刘先生又结了一次婚 , 没有生育子女 , 再次离婚后 , 遇到了韩女士 。
2000年11月 , 刘先生与韩女士登记结婚 , 此时 , 韩女士与前夫生育的儿子戴强(化名)正在上高中 , 虽然将抚养权判给了前夫 , 但戴强还是跟随韩女士 , 和刘先生居住生活在一起 。
韩女士婚前在北京东城区有一套小的承租公房 , 2006年4月 , 承租公房被拆迁 , 拆迁补偿和补助款共计33万余元 。 同年6月 , 韩女士花费8万元 , 购买一辆捷达小轿车 , 登记在自己名下 。 同年8月 , 韩女士和儿子戴强以30万的价格 , 购买了位于北京西城区的一套两居室 ,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两人名下 , 两人各占50%的所有权份额 。
再婚后掌握着家里的经济大权,丈夫刘先生的突然离世,麻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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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初 , 刘先生因病去世 , 没有立 。
2014年年初 , 韩女士与儿媳妇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西城区两居室中属于自己的50%的份额 , 以15万元的价格 , 卖给了儿媳妇 。
2015年 , 韩女士和儿子、儿媳妇就被刘伟诉至 , 以那50%的产权份额是韩女士与其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 , 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 , 要求确认上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被驳回后 , 刘伟提起上诉 , 发回重审被驳回后 , 刘伟再次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
2016年5月 , 作出判决:韩女士与其儿媳妇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韩女士不服判决 , 向申请再审 , 被驳回;韩女士的儿子也不服判决 , 提起上诉 , 依然被驳回 。
韩女士就不明白了 , 她用婚前房产的拆迁款 , 在婚后购买的房 , 怎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而审判的依据则是 , 韩女士和刘先生再婚后 , 家庭收入均由韩女士一人 , 根据银行转账记录 , 只能证明韩女士动用拆迁款中的14万元购买涉案房屋 , 另外16万的 , 韩女士无法证明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 所以说 , 涉案房屋中属于韩女士的50%的份额 , 应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 韩女士擅自进行买卖 , 是无效的 。
再婚后掌握着家里的经济大权,丈夫刘先生的突然离世,麻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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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底 , 刘伟再次将韩女士、戴强和刘峰诉至 , 请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 包括位于西城区的涉案房屋 , 和韩女士名下的一辆捷达小轿车 。
庭审中 , 韩女士坚持认为车子和房子都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 , 不同意作为刘先生的遗产进行分配 , 如果一定要分 , 那么戴强应作为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参与继承 。
认为 , 在该案中 , 因刘先生没有立 , 故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 韩女士、刘峰、刘伟均有权继承其遗产 。 戴强主张其与刘先生、韩女士共同生活 , 与刘先生形成抚养关系 , 要求继承遗产 , 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戴强与刘先生形成了扶养关系 , 故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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