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这些行为或导致丧失继承权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徐彤王丽律师/供稿
导言
众所周知 ,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 现代生活中不乏子女因为争夺老人遗产而采取非法的手段 , 有些子女的行为已经构成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事由 , 应当丧失继承权 。
案例
甲整日游手好闲 , 为得到遗产 , 将父亲关在房间禁止外出和饮食 , 胁迫其父设立遗嘱将遗产全部归甲所有 。 其父因长期饥饿 , 身体受损 , 生命垂危 。 此时 , 甲的行为已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 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 后甲良心发现、改过自新 , 积极赡养和照顾其父亲 , 甲之前不孝的行为得到了父亲的谅解和宽恕 。 父亲在遗嘱中表示 , 将一处房产交由甲继承 。
甲虽然之前的行为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 但是其之后确有悔改表现 , 也被父亲所宽恕 , 最终没有丧失继承权 。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丧失继承权:
【|当心!这些行为或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 ,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 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 情节严重 。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 确有悔改表现 ,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 丧失受遗赠权 。
解读
民法典新增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遗嘱设立、变更或者撤回 , 情节严重的”法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
欺诈 , 是指继承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 , 欺骗被继承人 , 诱使被继承人作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 。
胁迫 , 是指继承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 , 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而听从继承人的指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
评析
相较于继承法 , 民法典在本条第四项新增“隐匿遗嘱”、第五项“迫使或妨碍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导致情节严重”的情形 。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但没有规定与之相应的惩戒措施 , 因此在实践中并不能避免或减少该行为的发生 。
民法典对此予以完善 , 明确了若实施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行为的继承人将有可能丧失继承权 , 以此加大了继承人实施该种违法行为的成本 , 以期达到规范遗产继承秩序、维持良好的社会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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