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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
第四条 相关市场界定
平台经济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 , 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 , 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 , 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
(一)相关商品市场
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 。 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 , 可以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用户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 , 应考虑供给替代分析 , 可以基于市场进入、技术壁垒、网络效应、跨界竞争等因素进行分析 。
在平台经济中 ,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通常围绕核心业务开展 , 以获得用户广泛和持久的注意力 。 因此 , 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 , 不能简单根据平台基础服务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 还需要考虑可能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 , 决定将平台界定为一个独立的市场 , 或者分别界定多个关联市场 。
(二)相关地域市场
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采用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 。 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 , 可以综合评估考虑多数用户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用户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区域竞争约束程度、线上线下融合等因素 。
根据平台特点 , 相关地域市场通常界定为中国市场或者特定区域市场 , 根据个案情况也可以界定为全球市场 。
(三)相关市场界定在各类垄断案件中的作用
坚持个案分析原则 , 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 。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 , 以及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违法性认定上可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 。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 相关市场界定通常是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 。
开展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 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
在特定个案中 , 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 , 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 , 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 , 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 , 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
第二章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 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 , 适用《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 。 对《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列举的垄断协议 , 原则予以禁止;对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垄断协议 , 可以予以豁免 。
第五条 垄断协议的形式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 , 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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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平台收集或者交换价格、销量等敏感信息;
(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
(三)利用数据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为;
(四)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 。
本指南所称价格 ,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推广费等费用 。
第七条 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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