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重拳出击!互联网巨头反垄断来了:阿里、美团、京东们"瑟瑟发抖"( 二 )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 , 可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 , 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 , 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
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 , 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 , 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 , 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
8、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 , 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二)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 , 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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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 ,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 , 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三)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四)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
10、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征求意见稿强调 , “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 , 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
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 , 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且符合以下情形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 , 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情形 。
“二选一”屡禁不止!
双11前 , 监管召集京东美团阿里腾讯等27家互联网企开会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1月6日消息 ,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 , 京东、美团、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阿里巴巴、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了这个会议 。
会议对强迫商家“二选一”、刷单刷评等问题做出严厉批评 , 并提出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九方面明确要求 。
“二选一”从来都不是一个新现象 。 从去年的格兰仕起诉天猫 , 到今年唯品会与爱库存的争执 , “二选一”现象可以说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 尤其是在互联网用户增长放缓、流量进入存量时代的整体环境下 , 电商等互联网平台对商家品牌、用户流量的竞争只会更加白热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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