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康复|女患者被男护工致孕,精神康复医院能甩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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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
文|仲鸣
——涉事男护工:是我干的 , 但双方“自愿” 。
——事发精神康复医院:这属于个人道德问题 , 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
你能想到 , 这是精神疾病女患者住院期间被男护工“致孕”后的后续剧情吗?
据潇湘晨报报道 , 今年4月 , 河北魏县年轻小伙小海(化名)将智力偏低、精神异常的22岁妻子小雨(化名)送到了县精神康复医院 。 经过3个多月治疗 , 小雨出院 , 非但没治疗好 , 还添了“新病”——孕吐 。 事后小海家属讨说法 , 男护工郭某承认与小雨发生关系 , 但辩称双方是自愿的 。 医院副院长称 , 扣发了郭某的工资 , 并于8月底予以辞退 , 他认为 , 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 , 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
男护工让已婚的女患者怀孕 , 显然超出了护工与患者应有的角色交叉 。 考虑到涉事女患者精神异常的情况 , 男护工郭某的所作所为涉及的 , 恐怕不只是道德问题 , 更需要置于法律框架下去审视 。
可如果要给此事的后续提炼关键词 , 那完全可以归结为两个字——甩锅 。
【精神康复|女患者被男护工致孕,精神康复医院能甩锅吗?】男护工郭某在“甩锅”:他想用“双方自愿”将问题轻描淡写化 , 可这没法为自身洗白 。 事实上 , 就连“自愿”一说都未必站得住脚——女方是精神异常者 , 从常理上讲 , 她很可能属于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此情况下 , 妄图以“自愿”之类的一面之词撇清责任 , 法律恐怕不会答应 。
现行法律明确 , 明知妇女是精神异常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 , 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 , 都应以强奸罪论处(除非当事人是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 , 在未发病期间同意发生性行为) 。 法律将该情形规定为强奸罪的特殊情形 , 就是为了保护女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性权利 , 打消不法者企图利用其民事行为能力缺陷、拿“自愿”为性侵洗白的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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