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家人领工资,党员干部为什么算受贿?中央纪委举了这4个案例( 二 )


明确了取酬依据 , 在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前提下 , 特定关系人挂名取酬的哪些款项应当认定为受贿 , 必须区别几类情况予以定性 。
如果特定关系人是“挂空挡”领取薪酬 , 未实际付出劳动 , 应当认定为受贿 , 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数额 。
例如安徽省皖南医学院原督导员张光平利用职务便利 , 协调某企业主拿到了皖南医学院新校区宿舍楼、科技大楼等工程规划设计项目 。 作为回报的一部分 , 企业主聘请张光平的姐姐张某担任其企业会计 , 张光平知情并接受:“我知道企业老板是看我的面子才这么做的 。 ”张某虽未正常出勤 , 但一直领取工资和奖金 。 2020年6月 , 张光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张某领取的23.2万元薪酬被认定为受贿款 。

如果特定关系人虽然实际参与工作 , 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同职位正常薪酬水平 , 应当认定为受贿 。 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的差额 。
例如此前落马的湖南移动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王建根 , 在湖南“农信通”信息服务等多项业务中对拓维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丙予以关照 。 为感谢王建根 , 李某丙安排其情妇张茜在拓维公司任业务员 , 每月工资为833元至3130元不等 。 为进一步拉近关系 , 李某丙编造出“刘平”“许灵”两名员工 , 向张茜多发两份工资 。 另外 , 张茜从拓维公司离职后 , 仍领取了近一年的薪酬 , 两项累计多发69.4368万元 。 本案中 , 张茜领取的他人名下工资及离职后的续发工资本质上为不劳而获的财物 , 最终被认定为受贿款 。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 , 是党员干部和特定关系人为了回避挂名取酬 , 故意制造实际工作的假象 , 这本质上是掩盖权钱交易行为 , 应当认定为受贿 。 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数额 。

例如 , 浙江省南湖市委副书记姚沈良在任职期间及退休后 , 通过妻子周玲珍 , 以混凝土业务费、工资、奖金的名义 , 收受某房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姜祖良所送的好处 , 共计人民币201万余元 。 为制造在混凝土公司工作的假象 , 周玲珍有时跟着其他业务员跑业务、谈合同 , 只要是她露过面的项目 , 都计入她的业务提成 。
“实际上她基本什么都没做 , 只是人到了谈业务的现场 。 混凝土公司的老板想以此为由头来给她送钱 。 她在场时对方知道她是姚沈良的妻子 , 业务会更好谈一些 , 无形中也成了企业的‘护身符’ 。 ”浙江省南湖市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孔晓曼介绍 , 周玲珍文化程度低 , 基本不识字 , 也完全不懂混凝土和管桩事项 , 跑业务只是取酬的幌子 。 因此 , 周玲珍领取201万余元薪酬显然不是业务对价 , 而是权力对价 , 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安排特定关系人挂名取酬 , 方式相对隐蔽 , 情形比较复杂 , 但只要存在权钱交易 , 就是借职务投机谋利 , 就应该认定为受贿 。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 , 党员干部必须厘清权力公私边界 , “恋亲不为亲徇私 , 念旧不为旧谋利 , 济亲不为亲撑腰” , 管好自己和身边人 , 以自身示范匡正党风政风 , 带动社风民风 。
每日经济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