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21说案|涉“高利转贷”案件抬头 北京二中院提四建议( 二 )


担保机构推波助澜方面 , 葛红表示 , 部分担保机构对转贷持放任态度 , 只求撮合借贷以获取担保费用 , 不对出借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 在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 , 出借人认为自己的债权有充分保障 , 更加“放心”地进行转贷 , 担保机构客观上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
对于上述行为 , 葛红提出了四条防范和处理纠纷建议:坚持合法出借、谨防触犯刑法、不要全靠担保、注意留存证据 。
“根据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 , 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会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归于无效 , 担保人如果对此不存在过错的话 , 出借人无法从担保人处获得清偿;即使担保人对此存在过错 , 也只是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出借人可能无法通过担保人完全受偿 。 ”葛红提醒 。
(作者:李愿 编辑:曾芳)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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