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争议判决背后 买理财亏了银行赔不赔( 二 )
谁担责?《九民纪要》定界限
“商业银行推介理财产品时 , 不能向过去那样简简单单 , 让客户抄写几个风险提示就能了事 。 而是要切切实实地向客户提示风险 , 且要采取有效的方式予以记录 。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建议 , 他进一步指出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 , 对于这种案件的裁判有了新的明确的指导意见 。
根据2019年最高法公示的《九民纪要》 , 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 ,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 , 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 , 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 。 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 , 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 , 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 , 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 ,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在告知说明义务上 , 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 , 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 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 , 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
另外 , 在损失赔偿数额方面 ,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 , 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 。 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 ,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孟凡霞 马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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