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套上法治“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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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暂行办法>明确 ,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 , 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网络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 不得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 。
近年来 ,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线下业务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 , 如高息放贷、体外循环 , 甚至暗中高息招揽存款等 , 到了线上 , 就更是像脱了线的风筝 , 稍不留神 , 就有各种不规范行为发生 。 因此 , 必须加大监管力度 ,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 , 尤其是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行为 , 给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套上法治“笼头” 。
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线下业务还是线上业务 , 做好了 , 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创新、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等都能发挥积极作用 。 反之 , 如果经营行为不规范 , 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发放贷款 , 而是只看眼前利益、局部利益 , 甚至违规发放贷款 , 也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 , 甚至会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 这些年来 , 一些地方发生的非法集资、地下金融、高利贷等问题 , 相当一部分就与小贷公司的行为不规范有关 , 与地方没有很好地对小贷公司实施监管有关 。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 如果小贷公司与黑社会势力相勾结 , 或者小贷公司是由黑社会势力直接成立的 , 那么 , 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 , 对企业和居民的伤害也更大 。 鉴于此 , 必须在制度上加以完善 , 在行为上加以规范 , 在机制上加以改进 , 真正让小贷公司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 , 为小微企业和居民带去更多福音 。
【|给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套上法治“笼头”】<暂行办法>在对小贷公司的成立、股东条件、注册资本、贷款金额、业务活动范围等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 , 特别强调了贷款用途 , 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 不得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 。 这意味着 , 如果小贷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发放贷款 , 借款人把贷款用于炒股、投资金融衍生品、买房等 , 有关方面就应追究小贷公司监控不到位的责任 ,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制定<暂行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举措 , 符合当前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迫切要求 。 一方面 , 小贷公司不具备给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行为提供贷款的能力 , 一旦出现失误 , 就会引发风险 , 带来不稳定因素 。 另一方面 , 如果小贷公司从事股票投资、房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所需要资金 , 就会导致这些领域的资金来源失控 , 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等 , 引发市场秩序混乱 。
小贷公司的线上线下业务都须严格规范经营 , 有的线上业务应当比线下业务更加规范有序 。 眼下正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 , 各方面的行为都需要规范 。 特别是金融行为 , 任何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 , 都可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
监管部门应引导和规范小贷公司的行为 , 让小贷公司把支持的重点全面转向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和居民创业创新方面 , 多为实体经济发展出力 。 小贷公司也只有坚持这样的目标 , 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前途 。
文/江镇
图源/视觉中国
内容来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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