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撞死“无名氏”拾荒老人 这个交通事故咋判?
(河南(河南新闻网)龙网_原始标题是:撞死60多岁“无名氏”拾荒老人 , 无家属谅解就不能依法从宽?)
规定是“死”的 , 但现实千变万化 。 对此类特殊情况 , 也不妨秉持法律精神灵活处理 。
山东男子刘太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 , 沿济南市章丘区县道301线行驶时 , 与相向而行的60多岁拾荒老人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 , 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 。 事故后刘太锋自认为没有撞人而驾车离开 , 次日觉得不对劲报警 , 被认定为逃逸 , 负事故全责 , 自首也未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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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其是初犯 , 支付部分赔偿且认罪认罚 , 章丘区法院以刘太锋犯交通事故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刘太锋已上诉 , 现济南中院正在二审 。
虽然也是交通肇事事故 , 但本案跟很多同类案件的不同在于 , 撞死的是“无名氏”——死者迟迟无人认领 , 警方通过多种方式查找其家属无果 , 肇事司机发动家人在周围村庄走访询问、事故现场询问、登报寻人也无果 , 法医提取DNA也没什么进展 。
这也导致 , 肇事司机本想承担赔偿责任、表示道歉 , 以求得对方家属谅解 , 却找不到门路 。
非但找不到受害者家属 , 他找了多个部门 , 可因为没有先例 , 没有部门愿意接受这部分赔偿款和出具谅解书 。
而山东省高院有关的量刑细则明确规定 ,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这样一来 , 尽管肇事司机刘太锋态度诚恳 , 却无法享有相应的从宽政策 。
从报道可知 , 现在涉事司机刘太锋咨询了当地公安等单位 , 这些单位都表示无法代为接受刘太锋的赔偿款项 , 更无法代为出具谅解书 。 这些单位的态度和行为完全可以理解 , 因为接受款项的确师出无名 。
鉴于此 , 有些法律人士建议 , 对此特例 , 司法机关可以进行特殊处理 , 如对他的赔偿款先由有关机关提存 , 再积极寻找被害人家属;还有人建议 , 尽早修改法律条文 , 可以让肇事者将赔偿款进行提存 , 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 , 期间经过后 , 由提存部门开具谅解书 , 视为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 。
但其实 , 这笔钱放在哪 , 法律上是有解的——在刘太锋向无名氏的近亲属进行侵权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 刘太锋是债务人 , 无名氏的近亲属是债权人 。 我国《合同法》规定 , 债权人下落不明 , 难以履行债务的 ,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而公证机构是我国办理提存业务的唯一合法机构 。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 , 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 , 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 , 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 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 提存是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之一 。
至于找不到死者家属、无法获得家属谅解书 , 也不是大问题 。 按现有规定 , 有赔偿即可从宽 , 有谅解只是可进一步从宽的前提 。
由于本案情形特殊 , 纯粹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谅解书 , 司法机关可根据“存疑时利益归被告人”的司法精神 , 在从宽量刑时灵活考虑 。
现在看来 , 该案确实是个个案 , 受害者是“无名氏”也是挺罕见的情况 。 但司法层面对这类个案的处理 , 也能体现法律的人文温度 。 因为规定是“死”的 , 但现实千变万化 , 不是有这样的“特殊情况” , 就是有那样的“非常情形” , 这些总会考验着司法的温度与智慧 。
在此背景下 , 司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 , 也要避免拘泥于法条 , 而更应该从法律精神和立法初衷寻找答案——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 , 也在于教育 。
既然肇事者有悔罪意愿也愿意赔偿 , 那司法也不妨更“活”些 , 尽量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法律惩罚与教育功能的两全 , 秉持法律精神做出人性化处理 。
(新京报)
【交通事故|撞死“无名氏”拾荒老人 这个交通事故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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