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法先生软件批发售卖案源给全国各地律师进行获利分成,是不是违法违规

《律师法》(2017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于就是说律师向介绍案源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介绍费,属于《律师法》明文禁止的承揽业务的“不正当手段”。“分成模式”就属于某一机构以向律师介绍案源的方式,在律师成案后,进而收取律师支付的介绍费,有没有违反《律师法》第二十六条?一目了然!《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说得很明了,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司法行政部门将进行行政处罚:警告加罚款;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可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如此说来,按照“分成模式”获取案源的律师,将被处以警告和罚款,所收取的律师费则属于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如果长期以此种模式获取案源,必然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这时还要最长停止执业三个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年)说的更清晰明白,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已经发出警告,律师案源“分成模式”是违规的!
■网友的回复
【怎样看待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法先生软件批发售卖案源给全国各地律师进行获利分成,是不是违法违规】 违法被告有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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