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原副校长蔡翔因贪污获刑三年半( 二 )


(二)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 , 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 , 以虚列学生劳务支出、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公款共计49.422428万元据为己有 。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人唐某、赵某1、董某、覃某、汪某、王某1、姜某、李某2、李某3、聂某、刘某1、郭某、李某4、刘某2、刘某3的证言 , 教育部、中国传媒大学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相关规定 , 蔡翔科研处备案所有项目材料清单、蔡翔科研项目收支汇总、科研项目经费卡、现金卡、立项通知书、结项证明、财务凭证 , 记录本、导师津贴表、课题经费结算表、转账记录、记账记录 , 银行交易明细 , 聊天记录 , 北京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复印件 , 思某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记账凭证 , 被告人蔡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 足以认定 。
(三)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 , 被告人蔡翔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 , 以虚列审读费、购买虚假差旅机票等方式套取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 。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人赵某2、李某1、刘某3、王某2、徐某、姜某、刘某4、刘某2的证言 , 中国传媒大学关于科研奖励的相关通知、规定 , 《关于2009年以来蔡翔科研预算奖励收入整体情况的补充说明》 , 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申请书、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绩效考评表 , 《关于蔡翔2014年度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科研奖励收支情况的说明》、《关于蔡翔等3人2014年度科研奖励个人收入发放的说明》 , 拨款财务证明、出版合同 , 差旅费明细表、记账凭证、支出凭单、机票行程单、费用核定单、发票等财务凭证 , 情况说明 , 被告人蔡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 足以认定 。
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 , 蔡翔的近亲属代为退缴赃款72.422428万元 , 现扣押在案 。
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关于蔡翔职务任免、职责分工的相关通知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移送中国传媒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蔡翔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函》、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法律手续 , 到案经过 , 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 , 扣押手续 , 认罪认罚具结材料等 。
本院认为 , 被告人蔡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 , 以虚列学生劳务开支、虚假发票报销等方式套取公款 , 且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指控罪名成立 。 被告人蔡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认罪认罚 , 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辩护人发表的蔡翔具有上述从轻情节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 , 本院予以采纳 。 但鉴于蔡翔贪污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 ,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 经本院告知后 , 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未作调整 , 故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 综上 , 根据被告人蔡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翔犯贪污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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