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佩奥要求释放港毒钟翰林?佩,你配?
有理儿有面 2020-10-31 20:36:00香港警方27日依法拘捕港毒分子钟翰林、何忻诺与陈渭贤 , 该3人均为港毒组织“学生动源”成员 , 钟翰林为该组织头目 。美国国务卿蓬佩奥29日发表所谓声明 , 谴责特区政府拘捕3名"学生民运"人士 , 无理指责中国政府控制特区政府和持续扼杀异议声音、压制民意 , 为了政治目的动用警力云云 , 并要求立即释放该批港毒分子 。
蓬佩奥重申 , "美国与香港人民站在一起" 。那么 , 钟翰林是谁呢?之前 , 有理哥文章《国安亮剑 , 首斩钟翰林是个什么东西?》介绍过 , 钟是港毒组织“学生动源”的头目 , 该组织是2014年“非法占中”事件后 , 成立的港毒组织 , 明确主张“香港毒立” 。 去年“修例风波”爆发期间 , 钟翰林不时率领成员上街游行 , 高举争取“香港毒立”的旗帜 。
香港于7月1日凌晨实施国安法后 , 钟翰林对外假装宣布香港学生动源停止运作 , 同时解散全体成员 , 当然事实上只是换个名字 , 以外国分部的名义 , 继续从事港毒破坏活动 。7月30日 , 钟翰林等人成为港警国安处成立后 , 首次主动出击抓捕的港毒分子 。按照香港的司法制度(你懂的) , 钟翰林当时被保释了 。保释后钟翰林众叛亲离 , 六亲不认 。 到了8月底 , 忍无可忍的家人终于再次找他 , 跟他撇清关系 , 将住所内属于钟的东西一一清走 。 钟翰林不满家人做法 , 于是在社交平台自爆:刚刚收到家人通知 , 说他们自行拆了门锁 , 找了搬家公司将屋内所有财物清走 , 还退了租 。
他更用揽炒派一贯手法企图跟家人割席 , 希望向父母追讨损失 , 发帖称:“请问有没人知道如果我需要追讨一切的财物损失有咩(什么)方法?” , 更指控家人:“乜(怎么)盗窃都可以盗得咁串嘅咩(那么嚣张) 。 ”而这次钟翰林又被捕 , 比起上一次 , 更具备喜剧色彩 。“学生动源”10月27日在脸书表示 , 其头目钟翰林由当天早上8时起失去联络 , 并非身处家中 , 至今仍然音讯全无 。 随后 , 港媒报道 , 钟翰林在位于中环花园道的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附近的圣约翰大厦 , 被香港警方国安处人员拘捕 。
香港警方27日晚证实 , 港警国安处拘捕了之前说的3人 , 他们涉嫌自9月至今在网上发表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内容 , 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1条 , 相关行动仍在进行 , 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当日香港网络上就流传“小道消息”:钟翰林与同伙约好当时要逃入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 , 但是由于去得太早 , 领事馆没开门 , 进不去的港毒分子只能在旁边等 , 被附近的香港警察顺手逮了回去 。
许多网友猜测 , 美国领事当时是不是就躲在大门后面故意不开门 , 甚至就是美国领事馆自己报的警 。 不然满大街那么多人 , 哪有那么巧就逮住要叛逃的港毒分子?前有美国总统克林顿“拉链门” , 后来克林顿老婆希拉里“邮件门” , 希拉里还指责特朗普“通俄门” , 如今出现美国领馆“没开门” 。
这么有趣的消息 , 港媒自然不会放过 。10月29日港媒香港01爆出 , 钟翰林被捕前曾向英国港毒组织“Friends of Hong Kong”求助 , 该组织确认 , 当日合共有5名港毒分子(没说另外四人具体名字)前往美领馆寻求所谓的“政治庇护” , 其中一人还持有美国国籍 。该组织曾提醒钟翰林等人 , 美国接受中国人申请“政治庇护”非常罕有 , 但钟翰林认为自己是“知名社运人士” , 且被香港国安法逮捕过 , 有足够大的影响力 , 美国会接收的 。 而且 , 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曾对该批港毒中的1人表示过 , 有需要可以向馆方求助 。 另外 , 5人之中还有1人是美国出生的美国公民 , 所以他们对自己的叛逃行动信心满满 。
该海外港毒组织称赞钟翰林于中学年代已成立港毒组织 , 支持了香港“民主”发展 , 呼吁特区政府及国际社会应聆听这类年轻人的声音 , 同时批评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拒绝伸出援手行为“可耻” 。能把犯罪行为说得如此冠冕堂皇 , 确实也是一项技能 , 人家就是靠这技能吃饭的 。难道是因为“可耻”说得太动听了 , 蓬佩奥听到了?当天佩就跳出来 , 要求香港警察放人 , 顺带老调重弹的攻击中国 。蓬佩奥作为美国国务卿 , 在国际上也算是个有影响力的人 , 竟然不知道香港特区政府是中国政府的一部分?公开指责中国政府控制特区政府?一个外国官员 , 无理要求中国地方政府释放涉嫌违法的犯罪嫌疑人 , 美国法律是经常这么干吗?已经习以为常?你以为这还是1840年的中国?还想把军舰开到珠江口吗?对如此无知的蓬佩奥 , 有理哥惊叹一句 , 佩 , 你配吗?对这种港毒分子 , 香港警队和国安法官没让群众失望 。 也是29日 , 钟翰林等人被押解至西九龙法院提堂 , 其被控一项分裂国家罪、一项串谋发布煽动性刊物罪 , 及两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 。 其中“分裂国家罪”以《香港国安法》第20条提控 , 其余控罪则引《刑事罪行条例》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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