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首例!喀斯特溶洞被违法改造成山庄,这起公益诉讼案判了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首例!喀斯特溶洞被违法改造成山庄,这起公益诉讼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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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 ,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 , 起诉人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肖某开、肖某波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 该案是贵州省首例涉喀斯特溶洞地质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亦是遵义市首例环境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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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现场
2015年下半年 , 肖某开、肖某波商议通过返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 , 以肖某波名义发展水产养殖和经营农家乐 。 二人通过选址 , 决定利用位于习酒镇八一村关龙山岩壁处的观龙潭溶洞得天独厚的水源和避暑优势 , 修建观龙潭山庄对外经营餐饮和售鱼 。 当年底 , 肖某开和肖某波未取得任何建设审批手续 , 违法占用观龙潭溶洞及周边山林土地 , 开始修建山庄 。 国土、住建、水务等行政机关多次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 肖某开、肖某波仍执意建成山庄并营业至2019年初 , 给当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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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溶洞口修建的对外经营餐饮山庄

公益诉讼起诉人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要求被告肖某开、肖某波承担恢复原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
法院认为 , 肖某开、肖某波实施环境侵权行为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表现是 , 压占山林土地 , 完全改变土地类型和土地用途 , 造成占地范围内土壤、乔木重度损毁 , 耕地种植功能、林地水土保持功能、未利用地农用功能整体丧失的损害后果 , 严重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承包人享有的土地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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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破坏的溶洞

采取硬化、浇灌、碎石、构筑、添附等方式违法改造、无序开发观龙潭溶洞 , 改变洞内天然构造和空间形态 , 将洞穴变为私人酒窖 , 造成部分石芽、钟乳石永久性损毁灭 , 影响洞内由水、气候形成的微环境和洞生动植物、微生物的栖息生长环境 , 破坏洞穴生态系统功能和附加的景观、美学、科考、康养、旅游等生态环境复合价值 , 严重侵害了国家对自然溶洞资源享有的物权和环境权益 。 此外 , 观龙潭溶洞内有大量蝙蝠聚居 , 肖某开、肖某波未经环评和采取防范措施 , 违法占洞经营 , 对消费者与蝙蝠发生误接触和引起病毒传播危害身体健康构成潜在风险 。
在山庄建设、营业期间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直接向溶洞暗河排放造成水体阶段性污染 。 山庄在溶洞出水口修筑围墙、浇灌数根支撑柱、架设步梯、铺设硬化地坪 , 导致河道宽度显著缩窄 , 河道口高度降低 , 空间局促且不规则 , 阻水、回水效果显而易见 , 严重降低洪灾发生时河道、洞腔导洪、行洪、排洪的能力 , 加剧去年当地洪灾对生态环境以及周边农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害程度 。
山庄未通过地质灾害评估 , 建成后与岩壁孤石贴合发生开裂现象 , 对自身及消费者、过往车辆、行人、相邻农户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风险 。

肖某开、肖某波实施上述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 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该院依法判决 , 限被告肖某开、肖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等第三方机构着手实施观龙潭山庄及附属设备设施拆除和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工程 。 逾期未完成对外委托 , 则被告肖某开、肖某波应当立即向遵义市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预付生态环境修复费1606294.59元;限被告肖某开、肖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期间服务功能损失79613.8元;限被告肖某开、肖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鉴定费128000元;限被告肖某开、肖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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