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对赵建华等23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近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建华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8月6日 ,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建华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 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开设赌场罪 , 寻衅滋事罪 , 妨害作证罪 , 强迫交易罪 , 非法拘禁罪 , 故意伤害罪 , 聚众斗殴罪 , 挪用资金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被告人赵建华、刘宏章、李汉文有期徒刑二十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 , 并处财产刑 。 一审宣判后 , 赵建华等1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对赵建华等23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本文插图

赵建华等2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现场
操纵经营赌场 ,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 , 自2006年起 , 赵建华伙同他人在广东省始兴县、翁源县及江西省大余县等地开设赌场 , 聚敛非法财物 。 通过获取非法利益 , 不断招揽社会闲散人员 , 逐步形成以赵建华为组织、领导者 , 骨干成员相对固定 , 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组织为牟取暴利 , 长期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 , 当被害人逾期未能支付本金和高额利息时 , 即采取言语威胁、上门滋扰、贴身跟随、限制自由、随意殴打、任意毁坏财物等违法手段 , 迫使被害人偿付本金及高额利息 , 或以房、车等财产抵债 。
2013年间 , 赵建华先后向被害人钟某某放贷共计约200万元 , 月息5% 。 因钟某某未能支付高额利息 , 赵建华、刘宏章等人胁迫其一家人离开住处 , 之后长期在其家中居住 , 并随意处置家中财物 , 甚至打算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 。 钟某某报警后 , 赵建华向民警出示虚假房屋转让协议 , 谎称房屋已归其所有 , 以此继续强占该房屋 。 钟某某最终被迫将上述房屋转让 , 折抵其向赵建华借款的本息 。
2014年 , 经刘宏章介绍 , 赵建华向被害人赖某某夫妇放贷130万余元 , 月息5% 。 为追讨债务 , 刘宏章等人多次到赖某某经营的农庄撒纸钱、放鞭炮、喷油漆、扎轮胎 , 滋扰生事 , 致使赖某某的农庄无法正常经营 。
因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抓鱼时产生纠纷 , 张熙平(另案处理)纠集刘宏章、李汉文等十余人携刀、棍等工具 , 到张某某家进行报复 , 将其打成重伤 , 另外两人轻伤 。
此外 , 该组织还指使他人作伪证 , 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 以逃避法律惩处;逞强耍横 , 经常借故生非 , 制造事端 , 蓄意破坏他人正常经营活动 , 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 ,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对赵建华等23人涉黑案二审宣判】广东高院认为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