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基金圈“好兄弟”反目成“仇” 知名私募治理“闹剧”曝光( 二 )



而和熙投资则称:原、被告未就业绩报酬有过任何约定 , 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 此外一审庭审时 , 和熙投资一方还表示朱晓明是由上海领庆创投委派至和熙投资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高管 , 朱作为上海领庆创投的股东参与分红 , 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直至2015年3月和熙投资支付朱晓明工资 , 并为其缴纳社保 , 双方才建立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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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现身”
此外 , 庭审时还暴露出一个细节 , 朱晓明在和熙的股东身份 , 还是一个“隐名股东” 。
2015年11月 , 前股东领庆创投将25%的股权转让给一位叫陈巍华的人士 , 后者真实身份是朱晓明的岳父 。 同时 , 康伟将所持有标的公司10%股权作价100万元转让给陈巍华 。 最终 , 康伟与陈巍华在和熙投资的持股比例一度分别为65%、35% 。
换言之 , 陈巍华就是朱晓明在和熙投资的代持股东 。
当时 , 股权结构变化后 , 和熙投资实行合伙人制度 , 康伟、朱晓明分别带领一个团队管理一级、二级市场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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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奖金诉求未获支持
朱晓明成为和熙投资“股东”后不久 , 这家私募股权再次变化 。
2016年4月 , 和熙投资股东增至三位 , 除了康伟、陈巍华 , 还有上海韵禧投资 。

据天眼查 , 上海韵禧投资的实控人是黄瑜 , 关于该人的具体情况并无更多公开信息 。 但截至目前 , 韵禧投资仍是和熙投资的股东 。
基金|基金圈“好兄弟”反目成“仇” 知名私募治理“闹剧”曝光
本文插图

而韵禧投资的出现成为该案件一审时的一个关键点 。
一审认为 , 朱晓明方出示的证据 , 即2014年签订的一份会议纪要系原告与康伟基于股东身份而签署 。 原告依据《会议纪要》的约定主张“和熙混合型1号”基金产品的业绩奖金 , 依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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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和熙混合型1号”
这里还要插入一个重要细节 。 和熙投资在庭审时强调 , 朱晓明已于2016年12月卸任“和熙混合型1号”产品的管理职能 。
而朱晓明方在诉讼时 , 坚持其工作到2017年 , 并追讨“和熙混合型1号”的奖金 。
为何唯独这个“和熙混合型1号”的任职管理时间那么关键呢?
原因是 , “和熙混合型1号”的设立 , 就是因和熙公司拿到了世纪华通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的认购项目 。 故朱晓明与康某合意设立了“和熙混合型1号”基金产品 , 购入了世纪华通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 。 该股份有三年的解禁期 。
裁判文书显示:“和熙混合型1号”产品最终有三个投资人:康伟、朱晓明妻子、王某 。

而上述产品持有世纪华通的解禁期是2017年9月6日 , 另据中基协备案系统 , 该基金成立时间是2014年7月——恰好是朱晓明“未签劳动合同”状态下开始参与和熙投资的时点 。
也就是说 , 表面上 , 双方讨论的是朱晓明的工作时间 , 其实讨论的是“和熙混合型1号”的高额业绩提成的归属 。
据裁判文书 , 截至2017年11月 , “和熙混合型1号”一次性收取业绩报酬1402万元 , 管理费359.2万元 , 管理费和提成总和超过17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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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翻盘”
二审期间 , 在朱晓明补充了两份证据材料后 , 1、2017年9、10月期间朱晓明与康伟的微信聊天记录;2、世纪华通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公告后 , 法院再次梳理了相关事实 。
最终 , 二审法院判决 , 朱晓明的上诉请求成立 。
法院的二审判决已经在2019年10月产生 。 但这个过程涉及到私募的许多运作细节却耐人寻味 。
其一 , 私募机构劳动合同的签署 , 表面上似乎并不重要 , 但最后往往成为许多劳资纠纷的起始点 。
其二、在私募产品中 , 不少存在的“代持”等情形 , 而这也往往成为许多在争议的关键 。
其三、私募机构的制度建设、团队建设及公司治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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