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大商所就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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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 , 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发布公告 , 就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修正案及草案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 此次规则修改主要围绕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的业务需求 , 旨在为境外交易者参与棕榈油期货交易、交割等提供明确的规则依据 , 进而为境外交易者参与棕榈油期货提供制度保障 。 这也意味着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品种将再添新兵 。
据通知 , 此次规则修改仅针对交割制度 , 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业务细则》两部规则 。 棕榈油期货原有合约和基础制度、核心技术系统、核心清算和风控模式保持不变 。 具体来看 , 此次规则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拟增加的规定包括:一是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得交割;二是不具有交割资质的单位客户持仓 , 在一次性交割流程下被配对的 , 交易所将在交收日闭市后对其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 , 并将该款项支付给对方的规定 。 若配对双方均为不得交割的客户 , 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 , 不再支付给对方 。
《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业务细则》拟增加对客户交割资格的验证 。 具体要求是:申请期转现的客户 , 交易双方除了按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 , 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此外对于参与一次性交割的客户 , 其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 。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 , 视为不具备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 , 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
此外 , 拟增加对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棕榈油业务细则的要求 , 增加境外经纪机构作为应遵守《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业务细则》的市场参与者 。
据了解 , 在相关规则的修改过程中 , 大商所与相关政府部门、期货公司、实体企业及业内专家反复研讨论证 , 不断完善各项规则及制度 , 保证制度适用性和可行性 。 此次交易所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 将根据各方意见反馈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及制度 , 为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
【期货|大商所就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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