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湖北恩施一起涉黑案一审宣判:18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新华社武汉10月22日电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蔡某某等18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22日一审宣判 , 18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 2002年 , 蔡某某在恩施州利川市齐岳山向收菜司机强行收取过路费 , 形成菜霸恶名 。 2003年 , 蔡某某、杨某夫妇在利川市经营客运饭店兼做票贩子 , 纠结牟某某、邱某等人充当打手 , 通过行贿运政工作人员垄断临时包车牌 , 违规从事省际超长距离客运 , 逐渐形成了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2004年至2014年间 , 以蔡某某、杨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 积累了强大的经济实力 , 逐步网罗了蔡某、谭某某、牟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 , 势力进一步扩大 。
【新华网|湖北恩施一起涉黑案一审宣判:18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 , 蔡某某、杨某退出客运行业进入利川市谋道镇房地产市场 , 以一家公司为依托 , 吸纳张某某、唐某某、徐某为该组织成员 。 他们向谋道镇相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强势地位 , 聚集百人以械斗方式树立非法权威 , 掌握商会并强迫房地产开发商缴纳费用 , 在房地产市场形成重大影响 , 并成立多家利益关联公司 , 使得组织成员相互依靠 , 利益交织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蔡某某、杨某等人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 并用于支持该组织的发展 。 他们实施故意伤害等暴力、威胁性犯罪 , 欺压群众 , 称霸一方 , 在一定区域内和部分行业形成重大影响 , 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
法院一审判决 , 被告人蔡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 , 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 , 剥夺政治权利3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被告人杨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 , 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 剥夺政治权利1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 该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对被害人合法财产 , 依法予以责令退赔或返还 。 (采访人员谭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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