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父|常州一男子娶三个老婆 去世后1600万遗产不知给谁( 五 )


证据15.照片两张(其中高某2于××××年结婚时的现场1张) 。 证明:第2张照片反映被告1高某2结婚时高父亲自参加女儿婚礼 , 说明高父生前与被告1之间存在深厚的感情 , 相互之间存在往来 。 第1张照片反映出高父生前参加与被告1、2家庭之间的宴请 , 说明高父与被告1、2之间存在密切的往来 , 家庭成员之间联系从未中断 。
证据16.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为了确权事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 由被告2支出律师代理费用3万元 。
证据17.金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证明原件一份 。 证明:高父死亡前享受每月退休金1844.27元 , 并不存在需要他人赡养问题 。
证据18.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因被继承人高父突发脑溢血死亡 , 死亡后涉及的遗留债权债务原被告共同委托被告高某3全权处理 , 证明被告高某3为争取拆迁利益付出义务更多 , 本案原告并未付出 。
证据19.钟鸣律师事务所证明一份、常州中院2015常民终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在涉及拆迁利益维权时由被告高某3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 。
证据20.屠志孙出具收条一张;证明:2014年2月11日被告高某3代为偿还高父遗留债务3000元 。
证据21.塘心楼收支明细表3份 。 用以证明:结合上述1—20组证据 , 被告高某3代为偿还债务垫付费用合计人民币61605元 , 该费用应当在本案的原被告之间依法分担 , 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 。
证据22.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8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1份 。 用以证明:高某3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打印件1份 , 债权人俞先荣出具给高某3的收条原件1份(该债务已由原、被告四人按照四分之一比例合理分摊) 。
被告高某3提供的上述证据表明被继承人高父去世后高某3负责处理相关事务总支出为人民币241395元 , 塘心楼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为人民币175000元 , 尚有66395元应当有各继承人分担 。
因本案被继承人高父去世时原告高某1尚未成年 , 一些事宜由其母亲夏某,4代为操办 , 故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特通知夏某,4参与 , 原告方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高某3所有支出中有49936元是不予认可的 , 另外 , 高某3经手的租金有210000元 , 而不是被告所说的175000元 。
庭审中被告高某3、高某2提供证人沈某,4、卞某,4到庭作证 , 主要证明:高父生前经常与高某3、高某2在高某3母亲家相聚 , 高父有退休工资且有一企业 , 经济上不需要子女赡养 , 高父去世后的善后工作均是高某3操办 。
原告对两位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 证人沈某,4也仅仅是偶尔看到 , 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 ,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 , 对高父生前的赡养义务履行人是第一、第二被告 , 而不是他第一任前妻 , 高父去世时是67岁 , 且经济困难 , 已经达到了需要赡养的程度 , 所以第一、二被告在经济良好的情况下应当履行该义务 , 而卞某,4恰恰证明第一、二被告在过年过节从不去看望其父亲 。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 ,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高父与卞文英婚后生育一女即高某2、一子即高某3 , 高父与卞文英离婚后 , ××××年××月××日与夏某,4登记结婚 , 婚后生育一子即高某1 , 1998年6月9日 , 高父与夏某,4在法院调解离婚 , ××××年高父与熊某登记结婚 , 婚后未生育子女 , 高父于2011年1月20日因病去世 , 高父的父亲高锁培、母亲江凤英均先于高父死亡 。
2019年9月11日属高父所有的原塘心楼饭店房屋获拆迁款人民币1600万元存于金坛区法院执行款账户 , 同日四继承人高某1、高某3、高某2、熊某各领取人民币200万元 , 2020年5月8日高父的债权人薛某,4领取人民币85万元 , 扣除执行费500元 , 上述拆迁款尚存7149500元 , 该款应当属于可分割的高父的遗产 。

高父|常州一男子娶三个老婆 去世后1600万遗产不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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