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父|常州一男子娶三个老婆 去世后1600万遗产不知给谁( 三 )


对于证据10被告质证认为:对公证书的内容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 , 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 接受被告的质询 , 视频里面所显示的发问均是采用诱导性的发问 , 被询问人言语当中带有明显的个人感情色彩 , 并且采用完全迎合原告的发问问题 , 而且问题都是事先设定好的 , 完全是采用事先培训好的问题发问 , 作为父亲和子女之间的感情深厚与否、往来与否等内容 , 只有亲历者才能作出判断 , 作为局外人无权作出评断 , 被告认为 , 被询问人与原告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 特别是薛某,4本身就是另案诉讼的原告 , 和本案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 , 其证人证言更不可信 。
证据11.原告母亲夏某,4建设银行交易明细 , 用以证明:2019年3月8日曾经转账给高某3226924.50元 , 以此证明高父去世后的一系列债务是由四个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共同承担 , 其中原告母亲代表原告曾经支付22万余元 。
被告质证认为:交易明细没有异议 , 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 , 原告母亲汇入的226924.50元包含了熊某相应的款项 , 该款项是用于归还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8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金额 , 最终以553849元一次性结案 , 原、被告每人负担四分之一 , 高某3收款后于同日将403849元汇入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 , 支付给债权人俞先荣 。
证据12.塘心楼曾经的承租人葛鑫出具的证明1份 , 用以证明:葛鑫曾经支付塘心楼的租金10万元给原、被告 , 被告统计的租金收入为17.5万元 , 实际上为21万元 , 就是因为少计算葛鑫租金3.5万元 , 被告只计算葛鑫租金6.5万元 , 实际上四个继承人收到的21万元租金能够偿还已经垫出的支出 。
被告质证认为:葛鑫出具的情况说明是虚假的 , 所记载的金额完全与事实不符 , 同时这份情况说明没有明确载明究竟哪位当事人收取的10万元租金 , 情况说明人也未能到庭质证 , 故对该说明不予认可 。
证据13.2014年1月27日高某3出具的收条 , 用以证明:原告母亲代原告给付高某33万元用以偿还高父债务 。
被告质证认为:收条没有异议 , 该款以及原告提供的汇款已全部用于归还俞先荣的债务了,该金额已经有生效的文书予以确定 。
证据14.借条1份 , 用以证明:原告母亲代原告偿还高父债务2000元 , 该借条的内容已经划线划去 , 注明钱已付 , 债权人将借条给了原告母亲 。
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母亲在诉讼前从未向被告透露过存在该笔债务 , 同时由于夏某,4和高父曾经存在一段婚姻 , 这笔债务究竟是高父本人还是夏某,4偿还无法得到证明 。
庭审中 , 原告提供证人薛某,4、夏某,4、王某,4、周某,4、宫某,4、吴某,4出庭作证 , 主要证明高某3、高某2在被继承人高父生前从不看望高父 , 高父生活困难时作为子女也不帮助父亲 , 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 , 为此 , 原告要求被告高某3、高某2在分割遗产时不分或少分 。
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均有异议 , 薛某,4、夏某,4均通过另案起诉了本案被告 , 且起诉的案件指向也是本案指向的拆迁款 , 与本案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 , 其他证人证言所说的一些事也是听说 ,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高父|常州一男子娶三个老婆 去世后1600万遗产不知给谁
本文插图

被告方举证如下:
证据1.金坛人民医院住院收据原件一张(金额29633.53元)、高某2丈夫卞天培名下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一张、高某2结婚证一本、高父的金坛中医院24小时内出院记录一页、病案首页一页;证明:A、高父2011年1月11日因突发脑溢血在金坛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涉及抢救费用均由被告2高某3支付 。 B、2011年1月11日高父在金坛中医院一天抢救期间医疗费用均由被告1高某2支付 , 支付金额为1113.2元 。 C、证明高父因突发脑溢血在金坛中医院抢救治疗时病历记载供史者为被告2高某3 , 说明被告高某2、被告高某3全程参与高父的抢救治疗 , 并非原告所说的被告1、2对父亲不闻不问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