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ST辅仁4宗违法遭罚120万 多份财报存在虚假信披( 五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 , 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 , 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 。 公司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若对于某一关联方 , 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万元(创业板公司披露标准为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 , 应当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 。 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 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 , 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价 , 如实际交易价与市价存在较大差异 , 应当说明原因 。 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 。
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预计的 , 应当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
(二)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 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 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 , 应当说明原因 。 如相关交易涉及业绩约定的 , 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关联交易的 , 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 , 应当披露形成原因 , 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 , 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 , 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 , 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一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 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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