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专利权司法解释:补空之下仍有缺憾(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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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司法解释规定
当前司法解释通过9个条文对外观设计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 占据了该部司法解释的较大篇幅 。 尽管篇幅较大 , 但在具体内容上总体与现有司法实践或相关的审查标准基本一致 。

在个别条款方面 ,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先权利的类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 但是将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三款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删除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三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权利不得冲突的原则 。 但是 , 此处的“他人”是否必须与无效程序的请求人相一致并未规定 , 在此前的两版征求意见稿中 , 曾对相应的情形做出过细化 , 但在最终的正式版中还是删除了此方面的规定 。
笔者认为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三款适用的前提并不应当限定无效请求人必须是在先权利人 。 应当在专利法的体系下理解权利冲突的概念 , 并遵循专利先申请原则 。 从这个角度出发 , 可以不要求无效请求人必须为在先权利人的情况下 , 才能通过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三款主张权利 , 由此 , 也能较为统一的保证专利系统的整体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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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相关内容
该司法解释还从程序角度做了诸多的规定 , 包括部分撤销决定、解决循环诉讼、明确了允许提交证据的情形等 , 都有助于简化程序和诉讼阶段实质审查的公平性 。 其中部分重复的内容可参考前文《专利行政确权授权司法解释评析》 , 此处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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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前的司法解释对于诸多热点或焦点问题(例如 , 创造性的判断、修改超范围以及优先权的判断等)尚未涉及 。 但是 , 如开篇所言 , 从该司法解释的命名来看 , 未来可能会针对行政确权和授权进一步推出新的司法解释 。
期待在最高法院积极统一专利司法审判的趋势下 , 能够制定和颁布更具指引性和稳定性的司法规定 。
潘俊林简介
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潘俊林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 , 对技术相关产业具有深入的理解和业务敏感性 , 擅长复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业务 。 他曾为三星中国的高级法律顾问 , 并代表三星处理了一系列的重大专利诉讼案件 。
|编审:崔晓林 |统筹:王茜 |版式: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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