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专利权司法解释:补空之下仍有缺憾


◎ 文 潘俊林
专利权|专利权司法解释:补空之下仍有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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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1日 ,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该解释已于9月12日施行 。 自施行之日 , 该司法解释将适用于所有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案件 。
解释发布后 , 笔者曾撰文就其中部分的规定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 本文将进一步的对该部司法解释部分规定进行评析 。
01
总体观察
《专利行政司法解释》是首部针对专利行政司法阶段的司法解释 , 分别对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实体问题 , 以及行政阶段的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
从实体角度 , 该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 , 不仅可对行政诉讼阶段的审理做出指引 , 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统一司法尺度的作用 , 并且对申请阶段的撰写质量也可具有一定的鼓励和督促 。 从程序角度 , 通过司法解释的内容 , 对部分社会关注的热点做出了谨慎的回应 , 简化了行政阶段的司法程序 。

但是 , 从整体角度 , 该部司法解释仍非大而全 , 对于诸多焦点问题尚未一一涉及 。 并且尽管在个别方面 , 对讨论较多的热点问题给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案 , 但并不是非彻底 , 仍有待进一步优化 。 从当前司法解释的命名上看 , 未来肯定还会颁布新的规定 , 更加规范行政授权、确权阶段的司法审查 。
以下将结合相应的规定内容 , 对该部司法解释做出一个相对全面的评析 。
02
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规定
在前文《专利行政确权授权司法解释评析》中 , 笔者曾经对第二、三条的相关内容做出过评述 。 此条不仅有助于统一民事和行政司法审判的尺度 , 也使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更加趋于稳定 。 相关内容 , 在前文已提及的情况下 , 不再赘述 。
从解释权利要求的证据角度 , 当前的第二、三条进一步肯定了说明书作为内部证据 , 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 公知常识类证据次之 。 这一规定基本上也与对当前民事侵权阶段的司法观点以及司法实践相一致 。

值得一提的是 , 相较于前两次的征求意见稿 , 当前规定删除了“专利审查档案”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定内容 。 在笔者看来 , 删除该部分表述体现了最高院在制定该条时的精细考虑 , 并非是否定了审查档案在解释权利要求方面的的作用 。
一方面 , 该司法解释适用于行政审判阶段 , 审判目的和程序特点均不同于民事阶段 。 因此 , 审查档案的作用也会与专利民事侵权相关规定的略有差异 。 专利行政程序通常包括授权和确权两部分 , 在授权审查阶段 , 审查档案本身就可能成为被审查对象 , 专利行政机做出审查意见 , 申请人的答复不被接受时才会引发相应的程序 。 在确权审查阶段 , 申请阶段的审查档案在案件中也往往会得到审查或参考 , 而且无效决定等相关内容本身也是专利审查档案的一部分 。 因此 , 在行政司法阶段 , “专利审查档案”本身就是审查对象的载体 , 再次要求对其进行参考并不必要 , 当前的规定是结合该部分程序特点的适应性规定 。

另一方面 , 删除该部分表述 , 客观上并不会影响专利审查档案在专利审判程序中的作用 。 结合当前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 ,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认为审查档案确有必要影响到权利要求解释的情况下 , 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 按照第二十九到三十一条的规定 , 仍可得到审查 。
03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审判标准
【专利权|专利权司法解释:补空之下仍有缺憾】第六条到第八条总体涉及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相关的内容 。 参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 , 除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有关的第七条变动不大之外 , 在正式发布版中 , 第六条(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相关)和第八条(与“权利要求是否得支持”相关)均产生了较大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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