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建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的专门立法( 二 )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 , 可以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正当其时 , 非常有必要 。 当然 , 由于是初步的草案 , 相关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 具体来说 , 草案中所确定的个人信息主体所拥有的权益体系是否科学合理 , 是否符合中国现实 , 如何避免其不当行使给信息处理者带来过重负担 , 甚至影响信息产业的发展 , 均值得斟酌 。 另外 , 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所设计的诸多制度 , 如何评估其合理性以及必要性 , 需要慎重评判 。 相关的制度是否会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 , 例如安全认证制度等等 , 值得深入研究 。 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而言 , 相关规定是否足够明确具体 , 是否有助于建构一个有效的工作机制 , 如何避免互相卸责又互相争夺的问题 , 也值得研究 。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优劣 , 最重要的评价标准就是科学而且精准地平衡两大法律价值 , 一方面是保障个人信息权益 , 同时又不能过度影响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 从整体而言 , 草案的规定力求实现二者的兼顾 。 我们相信随着各方积极参与讨论 , 集思广益 , 最终一定会制定出一部良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一部建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的专门立法】(作者:薛军 , 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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