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律师团|您知道吗?您与配偶签订的忠诚协议可能是无效的!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您知道吗?您与配偶签订的忠诚协议可能是无效的!
今日作者:梁家俊 ,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律师团队成员 , 专注婚姻家事领域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 , 在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出现之后 , 我国的婚外恋比例便逐年攀升 , 夫妻之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现象大量涌现 。
忠诚协议 , 是指夫妻一方因为不信任对方或者为了避免对方出现不忠诚的行为而签订的一类协议 , 比较常见的是约定出轨方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 或者是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 。
司法实践中 , 通常将忠诚协议认定为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 , 这就意味着忠诚协议是一份被架空的文书 , 因为缺乏相关法律基础 , 从而导致忠诚协议缺乏法律上强制约束力 , 很多人可以完全无视道德的约束而随便反悔 。 但是近年来 , 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忠诚协议的态度有所转变 , 如今多认为忠诚协议属于一种以人身权为基础的协议 , 如果不存在无效事由 , 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
其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 , 很多当事人可能会为了让协议对自己更加有利 , 将净身出户 , 放弃孩子抚养权 , 一定要离婚等约定写进协议 , 殊不知这样的协议可能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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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该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夫妻忠诚协议呢?有哪些约定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下面通过我们团队办理的几个案件给大家讲讲关于夫妻间忠诚协议的那些事 。
案例一
小红与小明在 2016年登记结婚 , 婚后小明对这个家庭不管不顾 , 甚至还有婚外情的行为 , 随后小明与小红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并且做了公证 , 协议约定若小明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再次出轨 , 则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小红所有 , 并且自愿赔偿小红20万精神损害赔偿金 。
后小明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 小红凭借该协议起诉至法院 , 最终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 支持该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 ,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则按照当地的生活标准酌定判决小明向小红支付2万元 。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 , 法院对于协议中的夫妻个人或者共同财产的约定是采取支持的态度 , 因为该约定没有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另外关于巨额赔偿的相关约定 , 法院通常会基于公平的原则 , 适当参考协议 ,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与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判决 , 一般情况下 , 巨额赔偿的请求并不会得到完全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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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第二个案例
小红与小明于2010年登记结婚 , 婚后于2016年生育一男孩 , 后因小明出轨 , 双方便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 , 约定若小明继续维持婚外情关系 , 则双方必须离婚 , 孩子由无过错方携带抚养 。 后小明违反协议的约定 , 小红便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 并且请求判决儿子由小红携带抚养 。 但是法院却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 , 并且因小红个人经济文化等抚养条件均不如小明 , 而判决儿子由小明携带抚养 。
我们通过对比两个案例就可以明显看出 , 法院对于忠诚协议中的财产性质约定和人身关系性质约定是持不同态度的 。 类似于一定要离婚、孩子归无过错方抚养等与人身关系 , 子女抚养挂钩的约定是无效的 , 法院依旧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进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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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大家 , 在书写忠诚协议的时候 , 要切记不能够出现离婚协议的条款约定 , 比如约定离婚后财产归属 , 孩子抚养费等 , 这些约定一旦被认定为离婚条款 , 或者忠诚协议被认定为是离婚协议的话 , 就会给对方“反悔”的机会 , 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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