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家暴法小史:驯化公权救济者而非受害者( 二 )
日本家暴受害者支援体系 。 图片来源:陈霖《论日本家事法中的保护命令制度》经历修订的《DV防止法》不仅明确了法律方面的支援方式(申请保护命令) , 还涵盖了由行政部门负责的配偶者暴力商谈支援中心、妇女支援中心、妇女庇护所 , 来为受害者提供后期的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 , 帮助其建立新的生活 。 不同的机构在体系内部处于不同的位置 , 同时相互衔接 。 例如在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流程中 , 警方、家暴咨询支援中心和福利事务所各有分工 , 可以为受害者提供不同的帮助:警方有义务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出警并及时提供保护;家暴咨询支援中心负有提供临时保护、妇女庇护所以及联络其他相关机关的义务;福利事务所则应支援受害者自立生活 , 提供亲自的生活指导 。 同时受害者的生活再建成为一个新的关注点 , 修订后的《DV防止法》更倾向提供一种“女性独立支援系统” 。 这种独立指的不是离开家庭、离开婚姻 , 而是重建掌握生活的心理信心 。四、“驯化”公权救济者而非受害者和中国的情况类似 , 日本在反家暴法律的执行层面也面临困难重重 。 防治家庭暴力与《刑法》对“故意伤害”进行救济的不同之处在于 , 家暴防治涉及到公权力在家庭中应该以何种角色进入介入的问题 , 以及如果面临“妻子受到家暴但不愿丈夫被逮捕”的情形时是否应放弃介入的两难 。 而且地方警察对家庭暴力的本质缺乏认知 , 也使他们在应对家暴案件时往往态度消极 , 使《DV防止法》常常成为“难以产生实效的家暴法” 。 因此 , 警方的介入权限成为反家暴法研究中较为重要的课题 。2001年出台的《DV防止法》实施3年后 , 为了明确执行者的责任 , 日本又出台了针对执行者的规范准则 。 在规范准则中 , 警方、反家庭暴力咨询中心、妇女庇护所都负有执行以及监督的义务 。 同时警方还负有对配偶暴力实施者实行改造措施的责任 。 例如警方收到人身保护令执行的通知 , 需要迅速与受害者取得联系 , 在确认受害者的意图后 , 前往受害者的地址或住所 , 向受害者提供如何制止暴力的信息以及在如何能迅速获得救济的渠道 。此外 , 应让加害人了解保护令的目的 , 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构成犯罪 , 并给予指导和警告 , 确保保护令得到遵守 。 除了违反保护令外 , 当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威胁、入室抢劫、破坏财物、跟踪等违反刑法法规的行为时 , 要根据实际情况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 。 相关在职人员如果违反《DV防止法》的执行规范就会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款 。 另外 , 日本各级政府还会定期通过基层调查问卷的形式 , 对各地方在访谈、支援期间的执行情况并予以评估 , 希望藉此促使执行人员从“消极介入”转变为“积极介入” 。
日本反家暴宣传册封面 。 作者摄 。
日本反家暴宣传册内页 。 作者摄 。除此之外 , 为了让受害者更方便快捷地了解救济渠道和方式 , 在日本警局以及都道府县设置的妇女庇护所、反家庭暴力咨询中心内都有提供救济流程可视化的宣传册 , 从被害者的视角给予最简单易懂的提示:如果受害者遭遇配偶或者交往对象的暴力 , 希望得到咨询服务 , 或有希望暂时离开家庭、不想让配偶者靠近的需求 , 受害者可以分别求助图示中的警方、妇女商谈中心或是支援中心 。 宣传册会提供这些机构相应的电话号码 , 并对保护令申请流程进行简单的说明 。 另外 , 如果受害人需要专业律师帮助 , 可参考这些册子列出的诉讼成本 。 而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会耐心地确认并评估受害情况 , 例如判断是否遭受暴力 , 是否需要外界的帮助 , 是否有取证并进入司法程序的必要 , 并提供相应的方案和相关机构的联系电话供受害人参考 。 这样一来 , 即便受害者无法自己判定是否受到了暴力 , 也不了解任何法律知识 , 仍能在这套系统中得到相对及时专业的救济 , 进入正式的法律救济程序 。小结《DV防止法》在2001年立法通过 , 迄今已经施行近二十年 。 经历三度修法 , 日本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反家暴救助系统 。 即便如此 ,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仍可看到不少问题 。 比如存在着人身保护令申请难、核发条件严格的情况;反家庭暴力支援中心在各县市町村之间分配不够均衡;而且即便出台了监督管理制度 , 地方上仍然存在执行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和基本性别意识 , 因而难尽职责的状况 。订立反家暴法律的目的其实也并非单纯地防止家庭中的暴力 。 无论是帮助受害者顺利离开不良环境 , 还是为她们提供支援系统 , 最终都是为了助其重新建立自立的生活秩序——受害者往往并不缺乏自立的能力 , 我们应该询问的是 , 是否是隐匿在个体家庭中的暴力与宏观的性别不平等结构共同阻碍了她们取得自立的过程?从女性经验出发进行立法实践的目标也不在于制定一个完美的规则 , 而是要在具体的问题上有针对性地“驯化”公权救济的规范 , 不断反思救济系统的设计是否真的能够及时引导受害者进行有效维权 , 使受害者真正进入一种新的生活 。参考文献:[1]中村敏秀「神奈川県におけるDV被害者支援システムの一考察」田園調布学園大学紀要第5号(2010年)22-50 頁 。[2]金城清子「ジェンダーと法——DV防止法をめぐって」ジェンダー論特集 130頁 。[3]张琪.涉家暴离婚案件司法裁判中的女性经验书写[J],中国法律评论,2020(4),102[4]陈霖.论日本家事法中的保护命令制度[J],私法研究 , 2016(2),232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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