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家暴法小史:驯化公权救济者而非受害者
日本反家暴法小史:“驯化”公权救济者而非受害者【编者按】:2020年9月30日 , 被前夫泼汽油纵火后全身90%以上烧伤焦黑的藏族姑娘拉姆在十几天的抢救后离开了人世 。 这起惨绝人寰的罪案再次引起了舆论对家庭暴力的关注 , 其中一个处于核心的问题是 , 曾多次向公权寻求救济的拉姆为什么始终无法摆脱家暴的魔爪?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后的今天 , 堪称完美受害人的拉姆为什么仍然在绝望中死去?日本反家暴法构形于1970年代兴起的女性主义法学浪潮之中 , 于2001年颁布实施 。 法律实施之初 , 日本社会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仍旧居高不下 , 家暴受害者因情感、精神上受到控制 , 或因社会地位、经济和子女及长辈方面的顾虑 , 往往没有能力在家暴中对抗或及时撤离 , 以及提出“有效”的救助需求 。 针对上述状况 , 该法在2004年的修订中新增了禁止加害人接近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命令 , 并致力于构建一套完整的“女性独立支援系统” 。 针对公权力介入家庭事务中可能面临的尴尬及基层警察对家庭暴力认知不足的情况 , 也出台了针对执行者的规范准则 。 对法律之网的细密编织也许并不能杜绝犯罪 , 但“驯化”公权救济者而非受害者、构建一套能够提供及时有效地提供支援的反家暴体系无疑是社会进步的方向所在 。一、女性主义法学进入日本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先驱霍姆斯大法官有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 而非逻辑 。 ”对此 , 女性主义法学的先锋麦金农回应道:“可是当我想到法律跟生命的关系 , 法律中的生命与生命中的法律时 , 我非常怀疑 , 法律的生命所在于的经验 , 到底是谁的经验?”她要说的是:是男人的经验形成了法律 , 女人的经验则被排除在外 。 1970年代 , 女性主义法学风潮在美国兴起 , 其批判美国乃至西方法律传统以及传统法律对妇女的歧视和压迫 , 期望以女性的经验重审法律 , 夺回女性诉说的权利 。很快 , 这股风潮随着1970年代日本女性学者的引介来到日本 。 当时 , 一系列与妇女研究相关的社团纷纷成立 。 律师金城清子是日本第一个将法律女性学化研究系统化的学者 , 她在1974年创办了了刊物《妇女与性别研究》 。 1983年 , 金城清子以“女性对法律的探究”为主题 , 出版了其第一部著作《法律女性化的过程》 。 在日本第一届性别法会议上的演讲中 , 由律师转为研究者的金城清子的回顾说 , 传统法律理论在性别层面上是摆在桌面上的空洞理论 , 脱离了现实世界的事件 。 “我坚信法律是正义的、公平的 , 或者说是站在女性这一边的 , 但无奈的现实是并非如此 。 而且到目前为止 , 研究和实施的只有男性 。 当我环顾四周 , 我看到所有的老师是男性 , 大部分的法官和检察官甚至律师也都是男性 。 当法律在应对妇女提出的问题时提供的往往并非帮助 , 而是压制 。 因此我认为必须从妇女的角度重新思考法学 。 ”然而 , 要改变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和惯习并不容易 , 这涉及到男女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 , 因而充满着阻力 。80年代以降 , 人们越来越重视在妇女日常生活环境中做出改善 , 但这些改变与支撑国民经济的劳动结构并不相关 , 因而很少对两性之间的权力关系带来根本性的影响 。 以金城清子为代表的女性学者由此看到 , 要在国家政策的层面引起改变 , 就必须将妇女问题作为一个关键问题纳入主流话语 , 妇女的声音也必须在各种决策和立法过程中得到实际的反映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问题国际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明确了社会性别主流化 , 并将以此作为提高两性平等的一项全球性策略 。 为响应联合国的“性别主流化”运动 , 1996年日本男女共参与社会活动计划推进部制定了《男女共同参画2000年计划》 , 提出:对于女性之暴力 , 侵害其基本的人权 , 限制其人身自由 , 严重影响受害妇女及整个社会 。 并将对于女性的所有暴力之根绝列为十一个重点目标之一 。 1999 年 , 日本政府正式通过《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 , 设立两性平等理事会 , 促进国家机构在两性平等决策的强化 。 该法律颁布对法律领域的性别研究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 性别在法律层面的提及使得性别平等成为国家政策目的 , 促进了“性别主流化” 。二、日本《配偶暴力防止暨受害者保护法》的诞生在《男女共同参画社会基本法》的指导下 , 所有立法修法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主旨都是要创造使两性能够平等共同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 。 日本的整套反家暴体系正是建立在《男女共同参画社会基本法》的基础之上 。 2001年 , 日本通过《配偶暴力防止暨受害者保护法》(以下简称《DV防止法》) 。2001年《DV防止法》将配偶之间的“暴力”规定为“严重侵犯人权 , 包括构成犯罪的行为” , 除身体暴力之外也将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纳入这一概念 。 该法以人身保护令为中心 , 适用对象包括处于法律婚姻关系的配偶以及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 。 人身保护令保护内容则分为“禁止命令”和“迁出命令” 。“禁止命令”规定 , 从保护令核发起6个月内 , 禁止加害人骚扰以及靠近被害人的居所、工作场所 , 禁止监视、强迫见面 , 禁止采取辱骂、羞辱的言语行为 。 而“迁出命令”则为:在被害人和加害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下 , 命令加害者搬出房屋两个月 , 以便为被害人搬出房屋等做准备 , 并禁止对方在同一时期在房屋附近活动 。 “生活住所”指的是被害人与其配偶共同生活的主要住所 。 因此 , 如果被害人与配偶共同以主要住所作为主要生活场所 , 如临时在宾馆或避难所 , 或接受妇女咨询中心的临时保护等 , 均可视为被害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情况 。法院核发保护令时 , 书记官应当迅速将保护令的内容及意旨 , 通知管辖申请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之警视总监或都道府县的警察本部长 。 保护命令送达加害人时或者法院审理经过口头辩论后 , 法院宣判时立即生效 。 违反保护令的加害者将被处一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约合6.4万人民币)以下罚款 。三、人身保护令不是唯一的出口《DV防止法》出台实行之后 , 日本内阁府的家庭暴力调查表显示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依然居高不下 , 受害者中选择噤声忍受的仍大有人在 。 这并不是受害者缺乏维权意识或者是性格软弱的缘故 , 而是因为家庭暴力除了物理性打击伤害之外还包括精神伤害、经济控制、性侵害和对子女的伤害 。 而由于这些伤害与传统刑法认定的“故意”有所不同 , 公权力难以主动介入 , 因而更倾向于被动等待受害方自己提出救济的需求 。 然而害者因情感、精神上受到控制 , 或因社会地位、经济和子女及长辈方面的顾虑 , 往往没有能力在家暴中对抗或及时撤离 , 以及提出“有效”的救助需求 。伦理学家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曾提出“适应性偏好”概念 , 即女性的选择并不是一种自主性的选择 , 而是受到外在因素调控之下产生的偏好 。 社会学家埃尔斯特(Jon Esther)在区分自主性偏好和适应性偏好时指出 , 前者是经过反思之下的审慎选择 , 并由当事人认可和同意 , 后者则是因缺乏选择条件所形成的“认命”状态 。 在司法裁判提供的有限资源和选项之下 , 受家暴所困的女性所做的选择极有可能是“适应性偏好”而非符合她们真正利益的选择 。 例如在日本内阁府2007年的家庭暴力情况调查中 , 55.1%没有选择向他人求助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 便是出于“即便与他人商量也无济于事”“如果自己再忍受一段时间就可以度过”“是因为自己的错”等心理 , 在遭受了家暴后选择默默忍受 。即便受害者通过求助得以暂时离开受家暴支配的环境 , 离开这一举动也会使得被害者陷入更加危险的处境——家暴的本质是加害者将被害者视为所有物的支配关系 , 一旦被害者从这种支配关系中逃脱 , 在某些情况下 , 加害方通常会施以更为恶劣的报复手段 。 即便逃脱家庭暴力并离婚 , 因为为子女的抚养费用和其他相关责任 , 受害者与加害者仍旧会继续接触 。 同时 , 较长的离婚手续期间 , 被害者的住所仍然有被泄露的危险 。 考虑到当事人离婚周期长的现实情况 , 日本在2004年第一次修法中规定人身保护令的保护期可通过申请从6个月延长到1年 。 同时将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到被害者的亲属和子女 。 而在2007年的第二次修法中 , 更是将禁止命令内容细化 , 禁止加害者拨打骚扰电话 , 邮送带有侮辱性的信件、照片、动物尸体等 。2004年的《DV防止法》倡导从给予受害者暂时性救济向支援受害者自立转变 。 如果说2001年的《DV防止法》揭开了保护命令的序幕 , 那么2004年的《DV防止法》则致力于从受害者视角出发 , 将其构建成受害更加方便利用的制度 。 例如新增的禁止加害人接近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命令 , 减少了受害人因担心孩童的安全而无法下定决心从加害者身边逃离的顾虑 , 使受害人更快进入下一个得到救济与自立阶段 。 同时受害者的生活再建成为一个新的关注点 , 修改后的《DV防止法》更倾向提供一种“女性独立支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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