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的银行理财:超额分成最高达95%

原始标题:“触目惊心”的银行理财:超额分成最高达95% , 条款修改只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曾经让人“安心”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 , 已经到了要“擦亮”眼睛细看的时候 。随着“刚性兑付”年代结束 , 净值类银行理财产品“登堂入室” 。 但在众多产品中 , 也混杂着少数“处心积虑”埋下对自己有利条款的产品:有些机构借此机会大肆提升管理人的分成比例 , 最高可以达到超额收益的95%以上(海外对冲基金一般也就20%) 。有些机构默默的在产品合同里添上可以“随心”、“随时”修改关键条款的约定 。有些机构以网站展示替代“向投资者送达” , 且只为投资者留下两个工作日的赎回决策期 。还有些机构将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关键条款 , 拆分开来“隐藏”在多个条款中 ,这样的安排凸显了个别银行在产品合同设计时罔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权益的“强势态度” , 有些看起来甚至颇为“触目惊心”!“畸高”的分成比例随着银行理财“净值化”的推进 , 银行理财产品也开始引入收益分成条款(也称“浮动管理费”或“业绩报酬”) 。 但有些产品的分成条款设置之宽松 , 分成比例之高 , 超乎常人想象 。所谓收益分成条款 , 通常是指为了激励管理人更多的创造收益 , 而设置的激励条款 。 海外对冲基金通常可以获得产品运营期内20%的超额收益分成(且有一定的基础收益率要求) 。而对国内风险偏低、管理难度并不大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言 , 个别机构“狮子大开口”的要求获得80%、95%超额收益的分成比例 。简言之 , 当某些理财产品超过特定的基准收益率(比如4%)后 , 绝大部分的超额收益都将被管理人拿走 。比如工银理财的一款核心优选固定收益类1年定期开放净值型产品的说明书显示 , “超过3.75%部分按80%计提浮动管理费”(原文如此) 。“触目惊心”的银行理财:超额分成最高达95%
3.75%同时也是该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触目惊心”的银行理财:超额分成最高达95%
还有农行私人银行部担任资产管理人的某只产品 , 浮动管理费约定 , 每个约定持有期单位净值年化增长率超过业绩基准的部分的80% , 计为资产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触目惊心”的银行理财:超额分成最高达95%
“触目惊心”的银行理财:超额分成最高达95%
再比如建行一款在6月募集的理财产品 , 如此约定“超额业绩报酬”:若理财产品单个运作周期内累计年化收益率超过3.65% , 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出部分95%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触目惊心”的银行理财:超额分成最高达95%
这样的产品分成条款 , 与其说是分成条款 , 不如说是“几乎全取超额收益”的“霸王”条款 。在产品净值化、银行理财产品已不承担刚性兑付义务的时代 , 如此畸高的理财产品超额分成条款 , 是否合理 , 能否让投资人心服口服呢?业绩基准可“随心改”?如果说 , 80%以上的分成条款已经让人很费思量的话 , 那么下一个条款的设置还要“出格” , 甚至有点视“投资人利益为无物”了 。在少数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里竟然约定了 , 理财机构有权对业绩基准进行调整的条款!如上所述 , 业绩基准 , 是产品管理的重要参照 , 也是超额收益分成(如有)的前提条款 。不夸张的说 , 业绩基准就是整个银行理财产品的核心条款之一 。 但这样的条款 , 竟然被有些理财公司设置为“可调整” , 且调整手续十分简便 , 几乎方便到“随心调”的地步 。比如 , 招银理财4月“上架”的“招睿季季开1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的说明书里就有这样的约定:理财计划存续期间 , 招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 , 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触目惊心”的银行理财:超额分成最高达95%
那么相关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是什么呢?答案几乎让人“难以置信”!(见下图)“触目惊心”的银行理财:超额分成最高达95%
如合同书所说 , 只要招银理财在一网通这个网站上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 “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 。 而投资者自己须“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 , 买了这个理财产品 , 要养成高频查看一网通网站的习惯 , 否则错过了关键信息 , 只能客户自己负责 。那么一旦发生重要变更 , 招银理财给投资者留的反应时间是多少呢?答案是——最少只有2个工作日!(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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