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忽悠”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法院认定银行须赔偿损失

【风险|“忽悠”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法院认定银行须赔偿损失】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吴文诩 徐丰)采访人员日前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 , 因银行向王先生出售与其风险评估等级不相适应的高风险产品 , 导致资金亏损 , 王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 。 海淀法院经审理 , 依法判决银行赔偿王先生本金损失21万元 。
原告王先生诉称 , 2016年7月他去银行存退休金时 , 看到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相关宣传 , 其向客户经理咨询有无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 。 根据王先生填写的风险评估问卷 , 银行客户经理对其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 随后 , 王先生在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下 , 认购了50万元的某款基金 。 一年以后 , 王先生对上述基金予以赎回 , 赎回金额为29万元 , 本金亏损21万元 。 随后 , 王先生的家人发现 , 该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 ,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 ,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的品种 , 并不符合王先生的风险评估结果 。 王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 , 故起诉至法院 , 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21万元 。
【风险|“忽悠”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法院认定银行须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 , 银行与王先生之间形成了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 , 银行在明知其投资态度为“保守”投资后 , 仍将涉案中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推介给王先生 , 且该基金类型明显与风险评估问卷的回答及评估结果不符 。 同时 , 银行主张基金管理人向其表示涉案基金的风险等级为中风险 , 但基金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载明该基金为中高风险 。 此外 , 王先生虽然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 , 并且手写有已知晓风险并自愿承担损失等内容 , 但因银行未能告知王先生相关具体内容及风险 , 故不能就此认定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 。 综上所述 , 对于王先生基于购买涉案基金所遭受的损失 , 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
(来源:新华社)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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