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明确禁止这些行为,民法典首次界定“隐私权”( 二 )


3、相关概念:个人信息、名誉权
?与个人信息的联系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形成草案稿 ,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 ”在一定程度上 ,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是密不可分的 。 隐私权侧重保护的是个人及信息的私密性 , 不为外界所干扰 , 个人信息强调的是每个人作为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独特性、可识别性 , 民法典中规定个人信息意在保护个人对自己的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的权利 。
?与名誉权的联系
隐私权与名誉权在主体、客体、侵害的方式、内容、保护方式等都有所不同 。 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的影响之一是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 被披露的具体内容可能是某个人不愿意透漏的隐私 , 所以 , 侵犯名誉权可能会侵犯隐私权 。 然而 , 侵犯隐私权不一定会侵犯名誉权 , 例如 , 监听电话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 , 但并不必然导致受害者社会评价降低 。
上观新闻|明确禁止这些行为,民法典首次界定“隐私权”
文章图片
二、《民法典》中侵犯隐私权具体行为类别分析
《民法典》顺应社会发展 , 以近年来发生的热点事件为时代背景 , 采用否定性方式列举了隐私权被侵犯的具体行为类型 , 体现出法律强有力的指引作用 。
01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私人生活安宁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一直存在 , 但因具体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其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
从主观感受来讲
生活安宁是我们内心感受到的一种安静、平稳的境界 , 我们讲的安居乐业、安身立命系生活安宁的应有之义 。 当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除了便民性 , 也给不法分子创造了不当收集、利用私人信息的契机 , 导致骚扰电话、短信、邮件满天飞:
当你在跟爱人煲电话粥的时候 , 当你在微信聊天不亦乐乎的时候 , 甚至当你聚精会神在视频会议的时候.......“叮铃铃.....”一个陌生号码来电了 , 后面标记有骚扰电话或者广告推销之类的字眼——你接或者不接 , 它都在那里 , 默默的打乱你的思绪 。
又比如 , 中午你在家里午休 , 楼上轰隆隆的装修噪音 , 怎么办?打电话给物业 , 物业不作为;自己跑上去 , 跟装修工人吵一架 , 不等回到家 , 震耳欲聋的声音再次响起.......对不起 , 你的心情要等楼上装修好才能放晴 。
上观新闻|明确禁止这些行为,民法典首次界定“隐私权”
文章图片
从客观感受来讲
私人生活安宁被打扰 , 既可以发生在私人场所、私密空间 , 亦可发生在公共场所 , 例如在商场里忽然被派发传单的人拦住、咖啡厅里邻桌大声喧哗 , 显然侵犯了我们的内心安宁 。 只不过 , 与在私密场所相比 , 个人在公共场所里的私人生活安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 因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 在公共场所里 , 每个人都享有私生活安宁权 , 相对应的 , 每一个权利主体以外的人都有义务保障其他人该项权利的实现 。
0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法谚有云:风能进 , 雨能进 , 国王不能进 。 意思为老百姓居住的房子连国王都不得无故进入 。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 《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 均是对公民私有空间的保护 。 需要指出的是 , 《民法典》中规定的私密空间既包括有形的物理空间 , 如家里、出租屋内、酒店房间 , 亦包括无形的虚拟空间 , 如个人邮箱、个人日记、各种网络社交软件 。
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 虚拟的网络世界不同于住宅等 , 它没有固定的形状和界限 , 网络黑客可以运用技术攻破的方式获取我们社交软件中的信息 , 侵害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