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辛集市人社局紧急提醒( 三 )
五、养老金计发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 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
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 , 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 , 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 , 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
六、补缴工作流程
(一)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 , 按照属地原则 , 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 , 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 , 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 。 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 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 , 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 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 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
(三)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 , 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 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
(四)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后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 。 对符合补缴条件的 , 确定补缴费额后 , 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 。
七、其他规定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则
1、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 , 按照清欠补费原则 , 依欠费时间顺序 , 先欠费年份先补缴 。
2、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 , 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按冀劳社[2007]38号文件执行 。 其他特定群体 , 国家和省有规定的 , 按相关规定执行 。
(三)本办法实施后 , 过去已经按有关政策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 不再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 。
(四)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冀人社字[2012]53号文件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 。 其中 , 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 , 从本文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
(五)本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 , 按照国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
(六)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 遇有特殊情况 , 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费补缴 , 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 ,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需要 , 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确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 。 对不按政策规定、违规办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 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二)严格政策 。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 , 认真审核相关资料 , 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要摸清欠费单位底数 , 认真审核欠费数额 , 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补缴历史欠费 。
(三)加强协调 。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 , 协调沟通 , 畅通信息渠道 , 及时通报补费信息 。 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 , 主动监察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 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情况信息 。
(四)信息报告 。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补缴情况汇总后向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 省厅将定期检查、通报补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