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辛集市人社局紧急提醒( 二 )


2、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 , 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 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 ,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 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 , 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 , 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二、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一)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 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 , 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 , 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 , 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 , 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 , 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 , 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 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 , 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
(二)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 , 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 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 , 1996年及以后年份 , 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 。 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 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 。 缴费比例为20% 。
三、滞纳金和利息
(一)已核定缴费基数 , 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 , 补缴时 , 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
(二)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 ,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 。 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 , 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 , 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 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 。 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 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
(三)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 , 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 。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 , 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 。 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
四、补费记账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 。 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 , 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 , 除应划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外 , 剩余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2006年以后单位缴费本金和滞纳金全部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
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并入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 , 将11%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 , 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2006年1月以后 , 将8%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 , 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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