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辛集市人社局紧急提醒
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一项保障性的基本社会制度 , 它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 , 有利于社会稳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 , 辛集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以服务便捷化和人本化为目标 , 积极推动社保经办服务理念、制度、方式、作风的全方位变革 , 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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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起 , 市医疗保障局面向群众服务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搬迁至市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大厅(二楼西北角)办理 。
但是 , 最近有市民向辛集发布反映 , 有人通过在公园、广场、小区散发、张贴传单 , 以及车辆张贴广告等形式 , 公开宣传补缴职工社会保险费15年并办理退休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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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社局郑重声明
我市目前没有无企业工作经历 , 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业务 , 更不会接受此类业务的缴费 。 凡无企业工作经历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保险费的 , 均属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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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正告不法中介和相关单位 , 立即停止发布类似信息误导市民 , 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 同时 , 提醒广大市民保持警惕 , 谨慎对待此类信息 , 防止资产发生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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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说明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人社发[2012]40号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 省本级统筹单位: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 , 经省政府同意 , 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
(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 , 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 , 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 , 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 , 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
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 , 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 , 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 下同) 。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 , 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 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 , 经确认后 , 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 , 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 , 单位或本人申请 , 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 , 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 , 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