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小律法律大讲堂|不得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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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小律法律大讲堂|不得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本文要旨
“执转破”案件 ,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 , 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 , 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是 ,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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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2019)赣执复136号
案件分析
本院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由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并中止执行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 ,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 , 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 , 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本案中 , 华声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景德镇中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 该院已作出(2018)赣02破2号生效民事裁定 , 认为不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 , 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 现复议申请人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请求执行法院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并中止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 依法应不予支持 。 另外 , 华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已经组织公开听证 , 华声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耀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均已参加听证 , 但华声公司自动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并经本院裁定准许 , 撤回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又要求执行法院就该破产申请事由公开举行听证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综上 , 复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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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析
“执转破”案件 ,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 , 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 , 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所认为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满足破产条件的证据 , 与法院所理解的是不同的 , 防止当事人滥用司法资源 , 执行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 但 , 被执行人企业破产清算的途径不只“执行转破产这一条 ,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还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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