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丨香港司法改革不可迟疑不决
原创 央视新闻 2020-10-02 16:12:19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日前发表长达13页的声明 , 回应近期社会舆论对香港司法的批评 , 称任何批评必须要有充分理由 。 但这个声明一方面说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绝不应被政治化 , 另一方面却仍在无视司法量刑不一致等问题 , 无法说服公众 。
△资料图:马道立(图自大公网)与其写这一篇冗长的声明 , 倒不如正式地写一份针对“黑暴”及相关案件的量刑指引吧!马道立在声明中第十六段说 , 上诉庭在2017至2019年间曾为贩运危险药物的案件对下级法院颁下量刑指引 , 既然如此 , 为什么今天不直截了当为“黑暴”案件等作出量刑指引呢?当下社会对司法助长社会暴乱的批评是有种种原因的 , 包括法官及法院在处理“黑暴”案件中的数次不正常行为 , 既没有对暴乱给予足够阻吓 , 更无法释除公众对司法机构的疑虑 。 要改变这一现状 , 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 , 绝对不能迟疑不决!此番改革 , 不仅要改革量刑准则 , 还应该重整终审法院的法官队伍 。香港司法改革是必然对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发表的声明 , 社会认同原则上民众必须尊重法治精神 , 不应该肆意抨击司法人员 , 但正因法官判刑并未做到不偏不倚 , 社会上才出现批评声音 , 才有设立量刑委员会的诉求 , 希望能厘定判刑标准 。 如果忽略香港司法目前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 发再多的声明也无法说服公众 。最近一段时间 , 香港司法中出现了种种不合理之怪象 , 民众都可以从中看出端倪 。 例如 , 裁判官将投掷汽油弹的少年形容为“优秀嘅细路”(“优秀的小孩”);突兀地称赞三名前“香港众志”组织成员是未来“社会栋梁”的裁判官何俊尧被调职为更高薪的刑事案件排期法官 。 在“黑暴”汽油弹案件中 , 疑犯不是无罪释放 , 就是只收到感化、警诫或社会服务令等无关痛痒的判决 。 这些司法怪象不能够让民众对司法有信心 , 也难以释除社会的疑虑 。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以《是时候紧急改革了》为题撰文 , 提醒香港司法界勿再扭曲基本法、歪曲或践踏香港法律 , 导致街头混乱的社会环境 。 这是十分严重的指控 , 而且并非没有道理 , 社会应该主动思考香港司法改革的方向与出路 。 香港司法体系的确存在严重且根深蒂固的问题 , 做出改革是必然——不仅要改革量刑准则 , 避免法官判决受政治影响;也要在形式和制度上下点功夫 , 例如脱去香港法官的假发 , 要求香港法官到内地参加国情班 , 改革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等;甚至乎扩大终审法院的法官队伍 。应扩大终审法院的法官队伍首先 , 终审法院法官队伍组成很拘谨 , 看来也不合理 , 近日海外法官请辞话题亦被不断地炒作 。 终审法院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施觉民(James Spigelman)于9月2日请辞后 , 另一名非常任法官 , 88岁的苗礼治也声称因身体不宜长途旅程 , 已经退休不再来港审案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列明:终院常任法官人数不得少于3名;而非常任法官的总人数 , 不得超逾30名 。 而现任本地常任法官只有4名 , 应该可增加至6名 。 终院非常任法官现有12名 , 其中9名来自英国 , 2名来自澳洲 , 1名来自加拿大 。 为何“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只推荐来自“五眼联盟”的法官当终院非常任法官?为何不能推荐更多本地常任法官及非常任法官?这有待反思 。
事实上 , 除“五眼联盟”国家外 , 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巴基斯坦、南非等国都是以普通法系构成法律系统基础 。 尤其是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等 , 都是中西文化荟萃之地 , 当地法官来香港没有障碍 , 判决可以更符合香港实际情况 。其次 , 要多提拔新人法官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将于2021年1月11日年届65岁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 , 为确保顺利交接 , 下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候选人确定必须于现阶段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展开 。此外 , 香港国安法出台以后 , 法官不能继续固步自封 , 司法机关必须为法官举办一些相关的在职培训 。 要了解国情 , 提高法官水平 , 这是对法官、也是对香港司法体系最基本的要求 。司法机构不是独立王国香港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 但根本架构上还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 。 按照《基本法》第88条 , 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 。 而任命权不是一个橡皮图章 , 根据《基本法》第89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 , 行政长官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 , 予以免职 。 而《基本法》第90条中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 , 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这也说明司法独立并不代表司法独大 , 任免权是由《基本法》授权给行政长官 , 并需要立法会的同意才行 , 如果法官犯错 , 完全可以根据程序予以免职 。 终审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 , 但行为上是受限于行政和立法在某种程度进行监管的 。 法官做错事也是需要承担相应后果的 。“修例风波”多宗案件中 , 有法官“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 摆明带着政治倾向处理案件 , 是绝不应该的!律政司近期频频运用上诉机制 , 显示量刑出现严重偏差已不是个别现象 , 香港司法机构必须要正视问题 , 查找制度的缺失 。从去年开始的游行示威和暴力冲击活动 , 正是因为司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量刑阻吓 , 才得以延续 。 司法机关不是“独立王国” , 应受到某种程度的监管——特区政府和司法机构责无旁贷 , 应认真倾听社会呼声 , 从建立根本制度机制着手 ,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 决不能够放软手脚 , 必须拨乱反正 , 正本清源 , 否则难以维护香港良好法治 , 更难以彰显法治的公平正义 。(文丨何君尧 香港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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