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婚前有这种行为的,可以要求赔偿

引言故事职业白领金莲自从结婚后 , 就回归了家庭 , 所以精力都放在相夫教子上 , 没有了后顾之忧 , 丈夫也在生意场上做得如鱼得水 , 10几年下来 , 一家子过的也算和睦 。 可是8年前开始 , 公司经营莫名其妙的遇到困难 , 而且每况愈下 , 甚至到后面到了破产清算的地步 。 丈夫也是常年不在家 , 对自己越来越冷漠 。 后来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 金莲也觉得过下去没有意思 , 就同意协议离婚 。 由于丈夫公司破产 , 金莲也就分到了一部分房屋的财产 , 离婚后的日子过得比较拮据 , 再加上10几年来 , 长期照顾家庭 , 与社会严重脱轨 , 又要重新学习职场技能 , 金莲过得很疲惫!一次偶然的机会 , 他得知自己的丈夫居然在短短几个月就翻身了 , 居然摇身一变成为另外一家大型公司的董事长 , 住的地方也是价格昂贵的豪宅 , 又有美女相伴 。 经过调查 , 原来 , 还在8年前 , 丈夫就已经开始通过关联交易 , 把原有公司的主要业务转移到新公司 , 而原公司慢慢的变成了空壳 , 导致了在离婚诉讼时 , 已经没有许多财产可以分割了 。离婚后,一方婚前有这种行为的,可以要求赔偿
问题事情已经过了8、9年了 , 金莲能够再提起诉讼 , 基于前夫的8年之前的转移财产的行为 , 要求前夫经济赔偿吗?法理分析完全是可以的 。1.在婚姻法时代 , 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那么根据第二款 , 金莲前夫公司经营收入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 , 应当属于夫妻财产 , 虽然前夫在很多年之前就转移了财产 , 但是不能改变转移的财产实际上应当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2.在民法典时代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有一个要注意的是 , 目前《婚姻法》下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 有一个大前提 , 就是在离婚时 。 “离婚时”具有狭窄的时间指向 , 仅仅指离婚当时 , 但现实中存在更多情形是一方在离婚之前就早早做好了准备 , 很多时候并不符合“离婚时”的限定条件 。而在2021年以后 , 新实施的《民法典》第1092条首先是把“离婚时”的前提去掉了 , 也就是说 , 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行为 , 理论上来说 , 是不受时间的限制的 , 另一方有“秋后算账”的权利 。 这在法条上给了另一方支持!离婚后,一方婚前有这种行为的,可以要求赔偿
民法典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扩大!与《婚姻法》相比 , 《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 , 这意味着一方违背忠诚义务、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等情况下 ,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 , 有望获得法院支持 。 当然 , “其他重大过错”到底有哪几种情形 , 尺度如何把握 , 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那么在以前的出轨行为不属于过错 , 包小三不属于过错 , 私生子不属于过错的不合理情形有可能会得到改变 。 如果夫妻一方有这些行为 , 将都有可能面临离婚时赔偿对方的义务!离婚后,一方婚前有这种行为的,可以要求赔偿
文章来源: 金宝每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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