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银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三 )


一年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监管评价信息 , 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 , 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互联网保险产品名称、产品信息(或链接) , 产品信息包括条款、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互联网保险产品及保单的查询和验真途径;
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理赔、保全等客户服务及投诉渠道、联系方式;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
【自营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显著位置 , 列明下列信息:
保险产品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和落地服务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单;
保险产品承保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 , 包括客服电话、在线服务访问方式等;
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
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自营网络平台在行业自律组织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
【销售页面信息披露】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或详情展示页面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 , 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 , 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 , 以及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二)保险条款和费率(或链接) , 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 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条件和流程 , 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等待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三)保险产品为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 , 应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 清晰标明相关信息 , 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保单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 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五)能否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的情况说明 , 以及因保险机构在消费者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而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提示;
(六)保费的支付方式 , 以及保险单证、保费发票等凭证的送达方式;
(七)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
【营销宣传】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 , 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 , 就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 。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
保险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 。
(二)保险机构应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活动 , 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 。 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
(三)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 , 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 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
(四)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 , 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 , 不得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 , 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 , 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 , 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
(五)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 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 , 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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