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西安40亿项目工商变更“瑕疵案”再审 官员曾称法官是“铁哥们”( 二 )


在上述新城区法院判决“瑕疵”后 , 宏润集团提起上诉 , 二审西安中院则维持了一审判决 。 随后 , 宏润集团则以判决认定“瑕疵”为由 , 向西安市工商局提出 , 应对其行政瑕疵行为予以纠正 。
2018年8月 , 西安市工商局回函称:“对于你公司所述的‘瑕疵’问题 , 新城区法院认为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仅要求我局在今后工作中注意防范 , 并未要求进行纠正 , 且该‘瑕疵’问题并未得到生效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的确认 。 因此 , 你公司申请纠正没有依据 。 ”
“瑕疵”一词 , 在判决书中出现 , 实属罕见 。 2018年9月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修全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称:“‘瑕疵'这一表述出现在行政诉讼的判决中并不多见 , 也不够严谨 , 应该说是行政行为轻微违法更为合适 。 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瑕疵 , 行政单位就应该作出补正 , 以体现依法治国精神 。 尤其 , 如果这个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对相关人有影响 , 那就更应该积极主动补正才对 。 ”
宏润集团收到上述工商局回函后 , 即向西安市政府发起行政复议 , 并申请召开听证会 。 而2018年8月28日 , 就在西安市政府举行听证会当天 , 宏润地产的法定代表人竺尧江变更为刘永兵 , 宏润集团发现后 , 其代理人当场怒斥 , 次日 , 法定代表人又从刘永兵变回竺尧江 。
行政部门改口“担保”
“王坚 , 2011年1月11日签订借款时间前 , 你是否见过我?”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当庭问 。 王坚回复称:“在这三天前 。 ”胡绪峰随即回复:“你胡说 , 提供证据来 。 ”
本次抗诉再审开庭中 , 胡绪峰与被指操作变更宏润地产股权的王坚 , 曾在庭审临近结尾时进行当庭对质 , 言辞颇为激烈 。
胡绪峰:2012年10月8日 , 你是否跟我说能给我融资5000万?
王坚:有的 。
胡绪峰:2013年3月15日你是否去过李彬的福济堂会所?是否签订六方协议?六方协议上的名字王坚是否你本人签的?
王坚:不予回答 。
胡绪峰:2013年5月15日你是否去过中贵公司?备忘录上王坚的名字是否你本人所签?
王坚:不回答 。
胡绪峰:2013年6月4日你是不是和李俊将我胁迫到皇冠假日酒店?
王坚:不回答 。
胡绪峰:你是否收到我给你出具的3670万的欠条?
王坚:不回答 。
胡绪峰:你总共收到中贵公司多少钱?
王坚:不回答 。
胡绪峰:你是不是收到中贵公司1000万后将75%股权转让给中贵公司?
王坚:不回答 。
宏润地产系列案件较多 , 但本次开庭 , 可谓历来当事方最多的一次:六方当事人出现在庭上 , 且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也首次上庭 。 据早前媒体报道 , 胡绪峰因突发疾病 , 前往北京就医 , 在此期间 , 其实际控制的国际幸福城项目被人夺走 。
其中关键一环 , 即王坚将宏润地产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 随后又卖给中贵公司 。 变更中 , 一份签订于2012年1月10日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颇为关键 , 其所涉双方为胡绪峰和王坚 , 但双方此后在其他庭审中均认为 , 上面的签字均非本人所为 。
也因此 , 2019年3月末 , 最高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判决书显示 , 最高院认为2012年1月10日《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因非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发生股权转让效力 , 因该协议属股权担保性质 , 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 。
最高院的判决书还认为 , 2013年3月15日的六方协议表明 , 其中所涉75%股权再次以变更登记的形式质押于中贵公司 , 其目的是再次融资借款 。 因向中贵公司借款没有实现 , 75%股权也没有再变更至中贵公司名下 , 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仍登记在王坚名下 , 不能以此确认王坚是受让取得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 。
本次再审庭审中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西安市工商局)在答辩时 , 大幅开始强调王坚不是真实股东 , 不享有股东权利 , 变更工商登记是让与担保——这与最高院认定质押担保接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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