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院判例:银行扣收贷户在本行存款抵销还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原创:初明峰、王瑞珂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银行|高院判例:银行扣收贷户在本行存款抵销还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文插图

裁判概述
合同法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 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 , 任何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 。 因此 , 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过扣收追索欠款的抵销方式与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债权请求权不同 , 前者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案情摘要
1. 2009年6月8日胡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 借款45000元 , 期限自2009年6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止 , 借款合同中通过明确约定:“……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 , 借款人有权不通知借款人而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 ……”
2. 某银行依约将贷款45000元发放至胡某账户 , 后贷款逾期 , 胡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 银行因未及时主张债权 , 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
3. 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3月21日 , 某银行从胡某的银行账户中自动扣款17696.01元归还贷款 , 胡某以银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抵销无效 。
争议焦点

银行依照合同约定从胡某账户中扣款还贷 , 是否受胡某行使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法院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该条款无效 。 《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 本案中 , 银行与胡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 , 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扣收” , 该条明确约定了某银行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向借款人追索欠款的方式 ,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
二、虽然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 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 , 但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 , 通过抵销来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利益均衡和公平正义原则 , 并且 , 合同法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 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 , 任何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 。 因此 , 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过扣收追索欠款的抵销方式与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债权请求权不同 , 前者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三、本案中 , 胡某欠付银行借款45000元及其利息 , 而胡某在该银行有存款17696元 , 两者种类物相同 , 亦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抵销的情形 , 因此 , 银行从胡某开设的账户上扣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故对于胡某要求银行返还存款本金17696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
案例索引
【银行|高院判例:银行扣收贷户在本行存款抵销还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020)鲁民再35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 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 , 应当通知对方 。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 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 对个人储蓄存款 ,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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