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深线|200亿元资产何来:海南高院原副院长“交易所得”细探( 六 )
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及公证员卢江2007年11月6日出具的公证书称 , 证明内容主要有两项 , 一是该转让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 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证明 , 日本明日香的委托代理人七条泰行与香港华融的委托代理人刘远生签署的该股权转让协议 , 符合中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 , 且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
但是 , 工商档案中没有日本明日香给七条泰行的授权书 , 以证明七条泰行是否真有出售该笔股权的权限 。
琼州公证处及公证员卢江 , 也没有在该公证书中 , 进一步提及日本明日香是以企业名义 , 还是以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名义 , 于何时、何地授权给七条泰行 。
钟不服称 , 该授权是采用的一个日本律师证明的方式确认的 。
不过 , 按正常的中日法律文本有效性认可程序 , 首先有日本公证人提交公证 , 再经日本外务省认证 , 转中国外交部认证 , 在华才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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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系企业获取海南明日香股权的第二战 , 是三次转让中最轻松的一战 , 技术含量偏高 , 主管部门配合度高:七条泰行通过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证明(采访人员注:暂未在工商档案中查询到此律师证明) , 该笔股权转让就得到海南省商务厅及海南省工商局的审批及审核同意 。 这与法定程序不符 。《等深线》采访人员程维 制图
钟不服通过其朋友了解到 , 七条泰行不是日本明日香的股东或工作人员 , 他与喜田新一只是朋友关系 。 本次股权事件前 , 在台湾的一位黄先生及谢小姐的介绍下 , 七条与刘远生相识 。
海南明日香一位不愿具名的原股东坚称 , “七条是日本黑道” 。
不过 , 这一信息目前依旧无法进一步确认 。 钟不服8月17日对采访人员称 , “2011年时 , 七条曾对我说 , 刘远生曾经恐吓过他:‘这个买卖若是搞砸了 , 我会找日本黑道对付你’” 。
《等深线》采访人员注意到 , 这份签署于2007年11月6日的股权转让协议 , 在工商部门的存档 , 只有中文版 , 没有日文版 。 且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称 , “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出资 , 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 保证没有任何设置任何抵押或其他担保 , 并免遭第三人的追索 。 否则 , 甲方无条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 ”
此处的甲方 , 是七条泰行 。
钟不服称 , 张家慧、刘远生在第二次获取海南明日香股权时 , 一是采取了各个突破的方式 , 二是通过找到“中间人”七条 , 由七条出面去搞定日本明日香 , 至于七条如何搞定的 , 买受人不管 。
几家台湾股东对此反弹很大 。
他们认为 , 根据《公司法》规定 ,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华融公司)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 台湾明日香的章程也规定必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 因此 , 其他股东、董事没有一致同意 , 该转让也是非法的 。 但是 , 这些台湾股东没有注意到 , 工商档案中却有这些文本 。
这一操作模式 , 在海南明日香的另6个股东的股权转让中 , 得到了延续和演化 , 其中七条还出面搞定了韩国股东和几家中国台湾股东 。
当然 , 惯例 , 工商档案中有一份海南明日香2008年5月8日召开的股东会议纪要——这份会议纪要再一次把龙顶育乐所持的5%的股份 , 误为10%;建大木业原本持有的10%的股份 , 误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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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日香原股东建大木业在“第三次股权转让”中 , 曾有反复 , 其发布的申明称 , 不承认之前的授权委托人七条泰行与香港华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并拒绝承认2007年及2008年的多个会议及法律文本上的签章、签名 , 还明确指明“禁止任何人使用伪造的‘建大木业工厂’公章和‘曾建郎’私章” 。《等深线》采访人员程维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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